下列何者為行政主體?
- A中央研究院
-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C國家教育研究院
- D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
正解 D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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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區別,以及行政法人在公法人體系中的定位。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這一項把行政機關定義成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的組織,可見行政主體才是權利義務的歸屬者,行政機關是它對外的發言者。四個選項之中,具備獨立公法人格、能自為權利義務歸屬主體的是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中央研究院是總統府所屬的學術研究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它代表國家表示意思,不能自為權利義務的歸屬主體。
- (B)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仍是中央二級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屬行政機關,效果歸屬於國家。
- (C)
國家教育研究院是教育部所屬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同樣落在行政機關這一格。
- (D)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是依個別組織法律設立、獨立於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之外的行政法人,具有公法人資格,得自為權利義務歸屬主體(其設立要件詳見《行政法人法》相關規定)。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有無獨立的法律上人格→(A)(B)(C) 沒有,(D) 有;
- 要件二,對外表示意思時代表誰→(A)(B)(C) 代表國家,(D) 代表自己;
- 要件三,行為效果歸屬於誰→(A)(B)(C) 歸屬國家,(D) 歸屬其自身。
記憶點
看到名稱裡有研究院三個字不要直接推論性質,要問它有沒有自己的公法人格;本題裡具備公法人格的是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是行政組織法的起點,它以代表二字把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切開:主體是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機關是主體對外行動的組織。
要件拆解上,《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其文字依序要求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這些要求描述的是對外的組織地位,而不是權利義務的歸屬,所以符合它們的組織,恰好就是站在主體之外的那一群。本題四個選項在組織地位上都站得住,分辨點落在有沒有另外取得公法人格,而取得公法人格的是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其設立與監督要件詳見《行政法人法》相關規定)。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它與第 2 項並列,說明被視為機關與本身是主體乃兩件事:受託人在委託範圍內被當成機關來看待,卻不因此取得公法人格,也不因此成為權利義務的歸屬者。
第二個易混淆之處是獨立機關與行政主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這類獨立機關,其特色在於合議、任期保障與職權行使上的獨立,這些特色描述的是它與上級機關之間的關係,並沒有讓它取得自己的法律上人格。換句話說,獨立性講的是決策不受指揮,人格性講的是權利義務歸誰,兩者是不同層次的問題。考生若把獨立行使職權讀成獨立的權利主體,本題的 (B) 就會被誤選。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選項換成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這類行政法人,或換成鄉、鎮、市這類地方自治團體,要求考生指出何者為行政主體;也常反過來問何者非行政機關,此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就會成為陷阱選項。判斷的順序固定:先問有沒有獨立的公法人格,再問它對外表示意思時是代表自己還是代表別人,最後才問它在組織體系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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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