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種執行之概念範圍最廣?

  1. A下命處分之執行力
  2. B行政執行法中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3. C行政訴訟法上之停止執行
  4. D行政執行法中對於行為義務之執行

正解 C — 行政訴訟法上之停止執行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比較四種執行用語涵蓋的範圍,以行政訴訟上停止執行的客體最寬。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5 項規定:「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這一項把停止執行的客體同時列到效力、執行與程序續行三個層次,其中效力一項涵蓋處分所生的法律效果,不以有金錢給付或行為義務可供實現為前提,也不以已進入執行程序為前提,所指涉的執行概念最寬,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下命處分之執行力,指該處分本身得作為執行名義的效力,涵蓋範圍限於該處分所課的義務,不及於處分效力的其他面向。

  2. (B)

    《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只是其中一類,範圍最窄。

  3. (C)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5 項所列的停止對象包含效力、執行與程序之續行,涵蓋面最大,這是本題要選出的選項。

  4. (D)

    行為義務之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的設計,是在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為之,同樣只是《行政執行法》第 2 條所列類型的一支。

涵攝步驟

  1. 要件對照上,先問各選項所稱的執行以什麼為對象:(A) 以該下命處分所課的義務為對象;
  2. (B) 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對象;
  3. (D) 以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對象;
  4. (C) 則以原處分或決定的效力、執行與程序續行為對象。
  5. 前三者的對象都是義務,而 (C) 的對象直接涵蓋處分效力本身,範圍因此最廣。

記憶點

本題比較的是四個用語各自的對象;停止執行的對象一路寫到效力,在這四個選項裡涵蓋面最大。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上要先交代一件事:本題所引《行政訴訟法》條文,其所屬的修正條文於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後,另經命令定自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而本題考試日在該施行日之前,因此所引條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的內容為準。

要件拆解上,《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這是原則。停止執行是例外,而例外一旦成立,其射程由同法第 116 條第 5 項界定,該項規定:「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把效力列在最前面,意義在於:即使處分還沒有進入任何執行程序,也可以先讓它的法律效果不發生作用。這正是它比其他三個選項寬的原因。

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該條把行政執行分成幾個類型,而選項 (B) 與 (D) 各自落在其中一個類型上,兩者是並列關係,不是包含關係。至於下命處分的執行力,屬於行政處分效力理論的一環,與《行政執行法》第 2 條所稱的強制執行是不同層次的概念:前者說明處分為什麼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後者說明國家用什麼方法去實現它。

行為義務執行的完整樣態,見於《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把這一項與《行政執行法》第 2 條併讀,可以看出行政執行的三個支脈各有自己的程序設計:金錢給付義務走移送行政執行分署的程序,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機關以間接強制、直接強制方法為之,即時強制則不以先有義務為前提。三個支脈都以實現義務或排除危害為目標,射程因此被義務的內容框住。

反觀《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5 項的停止執行,它的射程不是由義務界定,而是由處分本身的效果界定。這就是本題所謂概念範圍最廣的實質理由:其他三者要先有一項義務可供實現,停止執行則連義務都還沒進入實現階段就可以介入。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停止執行與《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的假處分並列,問哪一種暫時權利保護適合哪一種訴訟類型;也常單獨考停止執行的要件,例如是否須有難於回復的損害、是否須有急迫情事。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2 年 公法

→ 看 112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