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駕駛漁船出海作業,從事違法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對其作成裁處罰鍰並沒入漁船之處分。行政處分確定後,主管機關以該處分為執行名義,實施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甲主張其為該漁船之所有權人。如甲欲排除該執行名義,應如何提起救濟?
- A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B依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 C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執行機關主張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申請終止執行
- D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執行機關主張執行命令侵害其利益,聲明異議
正解 B — 依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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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執行程序中,第三人主張執行標的所有權時的救濟途徑。
正解理由
甲不是執行程序的義務人,而是主張漁船屬於自己的第三人,他要排除的是對該船的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規定:「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因此準用《強制執行法》中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主張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時的救濟規定,即第三人異議之訴,該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債務人異議之訴是義務人針對執行名義所載請求權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的受理法院即以此為前提;甲不是義務人。
- (B)
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第三人異議之訴的規定,由普通法院審理,這是甲排除執行名義對該船效力的正確途徑。
- (C)
《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其第 3 款為:「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該款講的是義務本身無從履行,與第三人主張所有權無關。
- (D)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是程序內的救濟,不能排除執行名義本身。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主張者的地位→甲是主張標的物所有權的第三人;
- 要件二,所要排除的對象→執行名義對該漁船的效力,而非執行方法;
- 要件三,法律指引的途徑→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轉向《強制執行法》,落在第三人異議之訴。
記憶點
義務人爭執請求權走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爭執標的物歸屬走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題甲站在第三人這一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上先提醒:本題所引《行政訴訟法》條文,其所屬修正條文於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後另經命令定自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考試日在該施行日之前,所引內容以考試當日施行中者為準。
要件拆解上,《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規定:「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這是一條轉介規定,它的作用是把民事強制執行中已經成熟的救濟制度整組帶進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被帶進來的內容包括查封、拍賣的程序,也包括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主張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時的訴訟途徑;該組規定涵蓋第三人應向何種法院起訴、應以何人為被告,以及該訴訟與執行程序的關係。
易混淆制度對照:《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的聲明異議與第三人異議之訴,兩者的救濟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屬程序內的簡易救濟,由執行機關自行審查,認為無理由時再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後者的對象是執行名義所指向的標的物是否應歸屬於執行債務人,屬實體爭執,必須由法院以判決解決。《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的終止執行則是另一組情形,處理的是義務已履行、處分已被撤銷或義務履行已不可能,同樣不觸及第三人的所有權。
債務人異議之訴的受理法院,由《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分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值得注意的是該條後段:其餘有關強制執行的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第三人異議之訴正落在這一段所指的範圍內,這與《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的結果一致。兩條規定從不同方向指向同一個結論,可以互相印證。
終止執行的另外兩款情形,見於《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其第 2 款為:「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由此可見終止執行的著眼點始終在義務或執行名義本身的存廢,與標的物歸屬於誰無關。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甲改設定為義務人,答案就轉向債務人異議之訴;或把爭執點改成執行機關的查封方法不當,答案就轉向聲明異議。判斷的第一步固定是先確定主張者是義務人還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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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