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行政機關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負舉行聽證之義務
- B有關設置重大公共設施行政計畫之確定,必須經聽證程序
- C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舉行聽證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 D當事人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正解 A — 行政機關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負舉行聽證之義務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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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上聽證的發動事由、應經聽證的事項,以及經聽證處分的救濟。
正解理由
本題問敘述錯誤者。《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規定:「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該條把發動事由並列為兩款,除法規明文規定外,行政機關基於職權認為有必要時同樣可以舉行,因此把舉行聽證的義務綁死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敘述與條文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第 2 款把行政機關自認有必要也列為舉行聽證的情形,敘述與該條文字不合,是本題要選出的錯誤選項。
- (B)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第 1 項,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並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其確定裁決須經公開及聽證程序,敘述正確。
- (C)
《行政程序法》第 156 條柱句規定:「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敘述正確。
- (D)
《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當事人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對照:把四個敘述逐一放回條文。
- (A) 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該條所列情形不以法規明文為限,敘述落空;
- (B) 對應同法第 164 條第 1 項,題目所述的重大公共設施設置落在該項第一個要件之內;
- (C) 對應同法第 156 條,題目所述的公告方式與該條柱句一致;
- (D) 對應同法第 109 條,題目所述的免除訴願與該條文字一致。
記憶點
《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把發動事由並列成兩款,其中一款是行政機關自己認為有必要,這一款正是本題 (A) 漏掉的部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的兩款要分開理解。第一款把聽證義務繫於個別法規的明文,屬於羈束的情形;第二款則把發動權交給行政機關的判斷,屬於裁量的情形。兩款並列的結果是:法規沒有明文時,機關仍可以舉行聽證,而不是不得舉行。考生常把應舉行與得舉行混為一談,本題 (A) 正是踩在這個混淆上。
易混淆條文對照:聽證與陳述意見是兩個不同的程序密度。《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處理的是陳述意見,程序較為簡略;聽證則有主持人、預備聽證、當事人到場辯明等完整設計,並在《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把聽證結果的拘束力寫明。
制度上的連動關係值得一併記住:因為聽證程序的密度已經接近準司法的審查,所以《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才把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免除掉,讓當事人直接進入行政訴訟。這條規定不是給當事人的優惠,而是避免同一件事在行政體系內被重複審查兩次。
計畫確定程序是聽證制度中密度最高的一種。《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這一項的三個前提要件是:計畫涉及一定地區土地的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的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涉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的權限。三者齊備時,確定計畫的裁決不但要經聽證,還會產生集中事權的效果,也就是由一個裁決取代原本分散在各機關的許可。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所定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的規定,與第 156 條的公告義務併在一起問;也常考聽證主持人的職權、預備聽證的功能,或把計畫確定程序的集中事權效果單獨拉出來測驗。作答時可以記住一組對照:法規命令的聽證得舉行,計畫確定的裁決則應經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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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