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 A經濟部對民間企業之補助金額
- B憲法法庭審議案件之表決經過
- C勞動部勞務採購案之書面契約
- D立法院法制局委託學者進行之研究報告
正解 B — 憲法法庭審議案件之表決經過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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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的類型,以及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的範圍。
正解理由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其第 10 款為:「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而同法第 7 條第 3 項就這一款所作的界定,內容寫到議案的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為止,未及於審議中的表決經過。憲法法庭的評議另受《憲法訴訟法》第 44 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評議之過程應嚴守秘密。」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經濟部對民間企業的補助,落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其第 9 款為:「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應主動公開。
- (B)
憲法法庭審議案件之表決經過不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3 項所界定的範圍內,且《憲法訴訟法》第 44 條要求評議過程嚴守秘密,這是要選出的選項。
- (C)
勞動部勞務採購案之書面契約,落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其第 8 款為:「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應主動公開。
- (D)
立法院法制局委託學者所為的研究報告,落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其第 5 款為:「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屬應主動公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該資訊是否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列類型→(A)(C)(D) 分別對應補助、採購契約與研究報告,(B) 須先通過第 10 款;
- 要件二,表決經過是否落在同法第 7 條第 3 項所界定的範圍→不落在其中;
- 要件三,有無其他法律另設保密要求→《憲法訴訟法》第 44 條另有要求。
記憶點
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的範圍,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3 項寫到決議內容與出席名單為止,本題的表決經過落在範圍之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上要註明版本狀態:《憲法訴訟法》最近一次修正於 112 年 6 月 21 日公布,該次修正的施行日期須依其施行條文認定;本題所援引的評議秘密規定,其文字見於考試日當時施行中的版本。
要件拆解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的柱句帶有一個常被略過的前置條件,也就是依同法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不在其列。換言之,即使某項資訊落在該項所列類型之中,若同時該當限制事由,仍應限制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列事由,其第 1 款為:「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憲法法庭的評議過程因《憲法訴訟法》第 44 條而屬應秘密事項,即使不經《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3 項的定義,也會被同法第 18 條攔下來。兩條路都指向同一個結論。
本題的核心定義項,見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把這一項拆開,可以看到它同時界定了主體與內容:主體是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的決策性機關,內容則列到案由、議程、決議內容與出席名單。表決經過屬於形成決議的過程,落在所列內容之外。
易混淆條文對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它與第 3 項的結構相同,都是為第 1 項的某一款作定義。命題者常把兩個定義項的內容互換,測驗考生是否真的讀過。
制度理由上,決議內容與出席名單公開,是為了讓人民知道機關做了什麼決定、由誰參與;評議或表決過程保密,則是為了保障合議成員在形成心證時不受外部壓力。兩者不衝突,各自服務不同的目的。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的限制事由,特別是第 3 款的內部擬稿與第 6 款的個人隱私;也常把應主動公開與依申請提供兩條路徑並列,問某項資訊落在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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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