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訴願程序或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 A不服經濟部之處分,向行政院提起之訴願
- B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處分,向考試院提起之訴願
- C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之覆審
- D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之覆審
正解 C — 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之覆審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訴願程序與相當於訴願程序的判別,重點在律師懲戒覆審的性質。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依該號解釋,律師懲戒委員會與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行使者,性質上屬於司法權中的懲戒審判權,覆審委員會的決議即屬終審裁判,不是行政機關的訴願決定,因此該覆審程序不是訴願程序,也不是相當於訴願的程序。相對地,會計師懲戒覆審依司法院釋字第 295 號的意旨,性質上相當於訴願決定,不服者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不服經濟部之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落在《訴願法》第 4 條所列管轄,其第 7 款為:「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屬典型的訴願程序。
- (B)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考試院所屬機關,不服其處分向考試院提起訴願,同樣落在《訴願法》第 4 條所列管轄的第 7 款,主管院即考試院,屬訴願程序。
- (C)
律師懲戒覆審依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的意旨屬懲戒審判,其決議相當於終審裁判而非訴願決定,這是本題要選出的選項。
- (D)
會計師懲戒覆審依司法院釋字第 295 號的意旨,性質上相當於訴願決定,屬相當於訴願的程序。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作成決定者是行政機關或行使審判權的組織→(A)(B)(D) 為行政體系內的機關,(C) 為行使懲戒審判權的委員會;
- 要件二,該決定之後的救濟途徑→(A)(B)(D) 之後接行政訴訟,(C) 之後不再有行政訴訟;
- 要件三,是否具訴願的實質功能→(D) 具備,(C) 不具備。
記憶點
律師懲戒的覆審在本題被定位成懲戒審判的終局,會計師懲戒的覆審則被定位成相當於訴願,兩者的落點不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判斷一個程序是否相當於訴願,可以拆成三個層次:作成決定的組織是否隸屬行政體系、該程序是否具有由上級或平行機關再審查下級決定的功能、以及該決定之後是否還接得上行政訴訟。三個層次都肯定時,即使名稱不叫訴願,也會被認為相當於訴願;反之,若該組織行使的是審判權,其決定本身已是終局,就沒有再接行政訴訟的空間。
易混淆制度對照:《訴願法》所建立的是普通的訴願制度,而個別法律常另設名為復審、申訴、異議、覆審的先行或救濟程序。公務人員的復審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設計,性質上相當於訴願,不服者得提起行政訴訟;而律師懲戒的覆審則因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將懲戒委員會定位為行使審判權的組織,走上完全不同的路。兩者名稱相近,落點卻相反,這是本題最容易失分的地方。
制度理由上,之所以要區分,是因為行政訴訟的功能是審查行政權的行為。若某個決定本身已是司法權的終局判斷,再讓行政法院審查一次,等於由一個審判權去審查另一個審判權,體系上並不相容。
訴願管轄的一般規則值得一併掌握。《訴願法》第 4 條柱句規定:「訴願之管轄如左:」其第 8 款為:「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把第 7 款與第 8 款併看,可以整理出中央層級的兩層結構:對部會層級的處分,向其主管院提起;對院層級的處分,則向原院提起,因為其上已無更高的行政機關。選項 (B) 之所以仍屬訴願程序,正是因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在組織上隸屬考試院,適用的是第 7 款而不是第 8 款。
訴願決定之後的出口也可以拿來檢驗某個程序是否相當於訴願。《訴願法》第 90 條規定:「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凡是相當於訴願的程序,其決定之後都應該接得上行政訴訟;而律師懲戒覆審的決議之後並不接行政訴訟,這個結構上的差異,正好與前述定性互相印證。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公務人員的復審、申訴與再申訴、教師的申訴與再申訴、專門職業人員的各種懲戒覆審並列,要求指出哪一個相當於訴願;也會反過來問,某項決定之後應循訴願或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作答時先問作成者行使的是行政權還是審判權,通常就能定位。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