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9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行政訴訟事件,何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1. A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2 萬元罰鍰及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2. B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 8 小時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3.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輔導教育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4. D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

正解 A —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2 萬元罰鍰及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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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以及不屬該範圍者回到通常訴訟程序。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104-1 條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列在同法第 229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其中就罰鍰所設的門檻,見於同法第 229 條第 2 項所列情形,其第 2 款為:「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選項 (A) 除 2 萬元罰鍰外,還一併爭執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的處分,後者不落在該項所列任何一款,全案因此回到通常訴訟程序,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罰鍰部分雖在門檻內,但併同爭執的公布姓名處分不在《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之中,全案適用通常訴訟程序,這是本題要選出的選項。

  2. (B)

    40 萬元罰鍰落在《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定的金額範圍內,環境講習則落在同項第 4 款所列的輕微處分之中,兩者都適用簡易程序。

  3. (C)

    輔導教育處分逐字列在《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第 4 款之中,適用簡易程序。

  4. (D)

    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逐字列在《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第 5 款之中,適用簡易程序。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爭訟客體是什麼→(A) 是罰鍰加上公布姓名兩個處分,(B) 是罰鍰加上講習,(C) 是輔導教育,(D) 是行政收容;
  2. 要件二,各該客體有無落在《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所列各款→(B)(C)(D) 落入,(A) 的公布姓名未落入;
  3. 要件三,未落入者的效果→回到通常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

記憶點

簡易程序的範圍由《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逐款劃定,本題 (A) 的公布姓名處分沒有落在該項所列的款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上先註明:本題所引《行政訴訟法》條文,其所屬修正條文於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後另經命令定自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考試日在該施行日之前,所引內容以考試當日施行中者為準;金額門檻與各款的文字都應以該版本為準,不宜逕引後來的內容。

要件拆解上,《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的六款可以分成三組:一組以金額為判準,例如稅額、罰鍰與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的標的價額;一組以處分類型為判準,例如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這類輕微處分,以及移民署的行政收容事件;第六款則是轉介型,逐字為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前一組的門檻並非固定,同法第 229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這一項常被單獨拿來命題。

後一組的兩款文字值得逐字記住。《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所列情形,其第 4 款為:「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所列情形,其第 5 款為:「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第 4 款採取例示加概括的寫法,末尾以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收束,該處是判斷的重心;而公布負責人姓名這種帶有公開譴責效果的處分,性質上並非該款所稱的輕微處分,這正是本題 (A) 落在通常訴訟程序的理由。

易混淆條文對照:金額門檻的變動另有配套。《行政訴訟法》第 230 條規定:「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訴,因訴之變更,致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四十萬元者,其辯論及裁判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並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追加之新訴或反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四十萬元,而以原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亦同。」它處理的是訴訟繫屬後才逾越門檻的情形,與本題判斷起訴時應適用何種程序不同。

另一個對照是誤用程序的後果,見同法第 236-2 條第 1 項前段,該項規定的是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而第一審誤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時,受理其上訴的高等行政法院應廢棄原判決,逕依通常訴訟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這幾種特別程序與簡易程序並列,要求指出某事件應走哪一章。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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