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0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經營工廠,周轉困難,向主管機關申請紓困貸款遭拒;甲不服,擬提起行政爭訟,以謀救濟。如甲另又憂心爭訟過久,自己工廠勢必不支倒閉時,應聲請下列何種類型之暫時權利保護,請求法院命主管機關暫先提供紓困貸款?

  1. A假扣押
  2. B假處分
  3. C假執行
  4. D停止執行

正解 B — 假處分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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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訴訟上暫時權利保護的類型選擇,重點在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

正解理由

甲要的是在爭訟終結前先由法院命主管機關暫時提供紓困貸款,這是在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上先形成暫時狀態,而不是保全將來的金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規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同法第 298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正好對應甲的需求,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保全的是將來對他造財產的執行,與甲要求機關先為給付的方向相反。

  2. (B)

    依《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並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這是本題要選出的選項。

  3. (C)

    假執行是使尚未確定的給付判決先行執行的制度,前提是已有本案判決;甲尚未取得判決,無從聲請(其構成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4. (D)

    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停止執行針對的是已作成處分的效力或執行,而本件是申請遭拒的課予義務爭議,沒有可停止的執行內容。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否為公法上法律關係之爭執→是;
  2. 要件二,有無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的必要→工廠面臨倒閉,符合;
  3. 要件三,所求內容是保全執行或形成暫時狀態→要求機關先為給付,屬後者;
  4. 要件四,有無停止執行可資利用→無。

記憶點

要保全將來對他造財產的執行就走假扣押,要在爭執的法律關係上先取得暫時狀態就走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本題甲的請求落在後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上先註明:本題所引《行政訴訟法》條文,其所屬修正條文於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後另經命令定自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考試日在該施行日之前,所引內容以考試當日施行中者為準。

要件拆解上,《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把假處分分成兩種。《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這是保全型的假處分,目的在維持現狀;同法第 298 條第 2 項則是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目的在主動形成一個過渡的法律狀態。兩者的分野是:前者防止現狀被破壞,後者容許法院先給付、先容許、先命令。本題甲要的是後者,因為維持現狀等於讓工廠倒閉。

易混淆條文對照: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與停止執行的關係,由《行政訴訟法》第 299 條劃定,該條規定:「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這是一條互斥規定,用意在避免兩套暫時權利保護重疊。判斷的關鍵在爭訟型態:撤銷訴訟針對已作成的負擔處分,走停止執行;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針對機關的不作為或拒絕,沒有可供停止的執行內容,走假處分。本題主管機關是拒絕申請,屬後者。

制度理由上,暫時權利保護要解決的是等待判決期間的時間差。若不許法院先命給付,即使將來勝訴,工廠已經倒閉,判決對當事人不再有意義。這也是《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3 項容許命先為一定給付的原因。

停止執行的原則規定,見於《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這一項所預設的情境,是已經存在一個對人民不利、且正在或即將被執行的處分。本題主管機關作成的是拒絕給予貸款的決定,它並不課予甲任何義務,也沒有任何執行內容,因此即使把這一項搬過來也無從適用。這個落差是選項 (D) 被排除的實質理由,而不是單純因為條文沒有寫。

聲請假扣押後的後續義務也常被一併命題。《行政訴訟法》第 295 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它說明保全程序是附隨於本案的,不能長期單獨存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假扣押、保全型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停止執行四者並列,要求配對訴訟類型;也常單獨考《行政訴訟法》第 299 條的互斥關係,或問聲請假扣押後未於期間內起訴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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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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