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規定及司法院解釋意旨,有關行政訴訟審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甲以其所有之土地遭乙地方政府在其上鋪設柏油道路侵害其所有權為由,欲依結果除去請求權請求乙回復原狀,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B甲以其所有之土地遭乙地方政府在其上鋪設柏油道路侵害其所有權為由,欲依民法第 767 條物上請求權請求乙除去柏油並返還土地,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C甲經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指派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嗣因故遭撤換,甲如不服,應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D甲為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行為時「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遴用之人員,向公司請求發給資遣費遭拒,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正解 D — 甲為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行為時「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遴用之人員,向公司請求發給資遣費遭拒,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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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訴訟審判權的界線,重點在公營事業依內部人事辦法遴用人員的爭議。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305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是否屬公法上爭議,須看該法律關係的性質。依前開解釋意旨,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設立者為私法人,其與依內部遴用辦法進用之人員間屬私法上契約關係,該人員請求發給資遣費應循民事訴訟解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結果除去請求權請求回復原狀,所爭執者為公權力行為造成的違法狀態,屬《行政訴訟法》第 2 條所稱公法上之爭議,敘述正確。
- (B)
同一事實若當事人選擇依《民法》上的物上請求權請求除去柏油並返還土地,所主張者為私法上的所有權作用,應提起民事訴訟,敘述正確。
- (C)
經濟部指派公股代表擔任公營公司董事並嗣後撤換,是主管機關基於公權力所為的單方決定,屬公法上之爭議,敘述正確。
- (D)
依司法院釋字第 305 號的意旨,該類人員與公司間為私法關係,資遣費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理,敘述稱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與該解釋意旨不合,這是本題要選出的錯誤選項。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爭執的法律關係由誰形成→(C) 由主管機關以公權力形成,(D) 由公司依內部遴用契約形成;
- 要件二,請求權基礎的性質→(A) 為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B) 為私法上物上請求權,(D) 為契約上給付請求;
- 要件三,依《行政訴訟法》第 2 條是否為公法上爭議→(A)(C) 是,(B)(D) 否。
記憶點
同一件事選擇不同的請求權基礎,就會落到不同的審判權;本題 (D) 的資遣費請求落在私法契約這一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上先註明:本題所引《行政訴訟法》條文,其所屬修正條文於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後另經命令定自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考試日在該施行日之前,所引內容以考試當日施行中者為準。
要件拆解上,《行政訴訟法》第 2 條的判準是「公法上之爭議」,而這個概念在個案中要靠三個線索去填:一是形成該法律關係的行為是公權力行為或私經濟行為;二是請求權基礎所依附的規範屬公法或私法;三是有無法律特別把該類爭議交給其他審判權。第三個線索就是該條本文所保留的例外,例如國家賠償事件依《國家賠償法》的設計由民事法院審理。
易混淆之處在選項 (A) 與 (B) 的對照。同一個生活事實可以有兩條請求權,一條是公法上的結果除去請求權,指向排除公權力行為所造成的違法狀態;另一條是私法上的物上請求權,指向所有權的圓滿狀態。兩條路的審判權不同,這不是矛盾,而是請求權基礎不同所致。考生常誤以為土地被機關鋪路只能走行政訴訟,本題 (B) 正是要打破這個直覺。
第二個對照是公營事業的雙重身分。公司本身是依公司法設立的私法人,與其員工間為私法契約;但主管機關對公股代表的指派與撤換,是機關對外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同一家公司,兩種法律關係,審判權因此分屬兩邊,這是本題 (C) 與 (D) 並置的用意。
審判權判斷錯誤的處理方式,也值得一併記住。《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其第 1 款為:「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由這一款的文字可以看出,行政法院面對不屬其審判權的事件時,先考慮的是移送,於不能依法移送時才裁定駁回。這與早期把審判權錯誤一律當成起訴不合法的作法不同,也降低了當事人選錯法院的成本。
制度上要提醒的是:審判權的界線與訴訟種類的選擇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前者決定案件應由哪一個法院系統受理,後者決定在同一個法院系統內應提起哪一種訴訟。本題四個選項問的都是前者。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健保特約醫事機構的爭議、公立學校與教師的聘約爭議、公用事業的供水供電契約為選項;也常把應向行政法院提起改寫成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測驗考生是否只記結論而未掌握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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