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2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確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得提起撤銷訴訟時,亦得同時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2. B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應於行政處分達到後 2 個月不變期間內,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3. C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逕行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4. D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正解 D — 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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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確認訴訟的補充性、確認處分無效的前置程序,以及誤用訴訟種類的處理。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這一項處理的正是選項 (D) 所述情形:原告誤選訴訟種類且未經訴願時,法院裁定移送訴願管轄機關,並把收受訴狀之時當作提起訴願之時,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所定的補充性,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時,不得再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敘述有誤。

  2. (B)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該項設有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的前置程序,敘述稱逕行提起並另設二個月不變期間,與該項不合。

  3. (C)

    依《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第 2 項,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消滅時的違法確認,繫於原告的聲請,敘述稱得依職權逕行確認,與該項不合。

  4. (D)

    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4 項,法院應裁定移送訴願管轄機關,敘述正確,這是本題要選出的選項。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原告所提是否為確認處分無效之訴→是;
  2. 要件二,應提起何種訴訟→撤銷訴訟;
  3. 要件三,有無經訴願程序→未經;
  4. 要件四,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4 項的效果→裁定移送,並以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記憶點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4 項對誤用訴訟種類的處理是移送而非駁回,並把起訴的時點借給訴願使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上先註明:本題所引《行政訴訟法》條文,其所屬修正條文於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後另經命令定自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考試日在該施行日之前,所引內容以考試當日施行中者為準。

要件拆解上,《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的四項各有分工。《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它設定的是確認利益這個共同要件;同法第 6 條第 2 項設定確認處分無效的前置請求程序;同法第 6 條第 3 項確立確認訴訟的補充性,並在但書把確認處分無效之訴排除在補充性之外;同法第 6 條第 4 項則處理誤選訴訟種類的救濟。四項連起來看,可以發現立法者對確認訴訟採取限制入口而保留出口的態度。

補充性的完整文字,見於《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這一項本文所列的三種訴訟,正是確認訴訟被排擠的原因:既然有形成或給付的途徑可以直接達到目的,就沒有必要以確認判決迂迴。

易混淆條文對照:選項 (C) 所述的情形,容易與《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混淆。《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講的是一開始就提起的續行確認訴訟;至於撤銷訴訟進行中處分消滅後的轉換,則由同法第 196 條第 2 項規定:「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兩者的時點與發動方式不同,而後者的文字明白繫於當事人的聲請,法院不能自行轉換。

第二個易混淆處是補充性的例外。因為行政處分無效是自始不生效力,當事人沒有撤銷訴訟可資利用,所以第 3 項但書才把它排除在補充性之外。若把但書漏讀,就會得出確認處分無效之訴亦受補充性拘束的錯誤結論。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考確認利益的判斷、續行確認訴訟的要件,或把《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的三十日不為確答與訴願程序的期間並列命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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