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4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在颱風天開車經過由 A 機關管理之某橋時,因瞬間暴雨水流湍急沖垮該橋橋墩致該橋斷裂,甲隨車跌落溪底而死亡。事後經調查證實,以當時瞬間水量,任何堅固的橋墩皆會被沖垮。如甲之家屬主張 A 機關因該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請求國家賠償。下列何者為 A 機關得拒絕賠償且可成立之理由?

  1. A損害賠償只有被害人可以請求,而被害人甲已死亡
  2. B該橋非屬公共設施
  3. C該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並無欠缺
  4. D本案並無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

正解 C — 該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並無欠缺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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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以及機關得據以拒絕賠償的理由。

正解理由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的核心要件是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本題經調查證實,以當時的瞬間水量,任何堅固的橋墩都會被沖垮,代表該橋已符合當時應有的安全性,欠缺這個要件即不成立,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被害人死亡時,其遺屬得依法請求賠償;《國家賠償法》第 5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請求權人的範圍依民法認定,以被害人已死亡為由拒絕賠償不能成立。

  2. (B)

    由機關管理、供公眾通行的橋樑屬《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的公共設施,以該橋非公共設施為由拒絕賠償與事實不合。

  3. (C)

    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是責任成立要件,本題該要件不具備,此一拒絕理由可以成立,這是本題要選出的選項。

  4. (D)

    故意或過失是《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公務員責任的要件,而同法第 3 條第 1 項並未把它列為要件,以無公務員故意過失為由拒絕賠償,對公共設施責任而言並非可採的理由。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該物是否為公共設施→是;
  2. 要件二,設置或管理有無欠缺→依調查結果,任何堅固橋墩都會被沖垮,欠缺不存在;
  3. 要件三,有無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有;
  4. 要件四,欠缺與損害間有無因果關係→因要件二不成立而無從討論。
  5. 四個要件中斷在第二個,責任因此不成立。

記憶點

公共設施責任的成敗押在設置或管理有無欠缺這一格,本題的調查結果把這一格填成否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責任並不以公務員的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它問的是設施客觀上是否具備通常應有的安全狀態。這種責任型態在考試上常被稱為無過失責任,但更精確的說法是:歸責的對象從人的行為移到物的狀態。因此,機關要免責,就必須證明設施本身沒有欠缺,或損害與欠缺之間欠缺因果關係,而不是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易混淆條文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把這一項與第 3 條第 1 項並列,可以看出兩種責任基礎的分工:前者以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為中心,要件包含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自由或權利,而其後段另處理怠於執行職務的不作為型態;後者以公共設施的狀態為中心,要件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本題 (D) 之所以不成立,正是因為它把前者的要件搬到後者上。

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也隨責任基礎而異。《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題該橋由 A 機關管理,A 機關即為賠償義務機關,這也是甲之家屬應向其提出書面請求並進行協議的對象。

第二個對照是免責與減免的界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處理的是自然公物與冒險活動,與本題橋樑遭洪水沖垮的情形不同,不可互相援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路面坑洞、行道樹倒塌、公園設施老舊、河川高灘地開放使用為題材,測驗欠缺的判斷標準;也常把不可抗力與設置管理欠缺並列,問機關能否以天災免責。答題的關鍵在於:天災本身不是免責事由,真正的免責理由是設施在當時的技術水準下並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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