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5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因當事人蒙受特別犧牲而依法予以補償的情形?

  1. A當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而導致羈押,嗣後無罪確定
  2. B當事人依藥事人員指示或藥物標示使用藥物而發生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3. C當事人之土地上蓋有他人所有之建物,該建物經主管機關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所有權權能受限制
  4. D當事人所有之土地因屬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無法為通常使用

正解 B — 當事人依藥事人員指示或藥物標示使用藥物而發生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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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特別犧牲補償與社會補償的區別,重點是藥害救濟的定性。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特別犧牲補償的前提,是損失由國家的合法公權力行為所造成,且該負擔超出人民一般應忍受的範圍。《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這是特別犧牲補償在實定法上的典型。相對地,依藥事人員指示或藥物標示使用藥物而發生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其損害來自藥物本身的風險,並非國家公權力行為所致,藥害救濟屬社會補償,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遭羈押、嗣後無罪確定者,其人身自由因合法的國家作用而受特別犧牲,依司法院釋字第 670 號的意旨應予補償。

  2. (B)

    藥害救濟的損害來源是藥物風險而非國家公權力行為,依司法院釋字第 767 號的意旨屬社會補償,這是本題要選出的選項。

  3. (C)

    土地上的建物經登錄為歷史建築致所有權權能受限,依司法院釋字第 813 號的意旨,該限制逾越所有人應忍受的範圍時構成特別犧牲。

  4. (D)

    土地因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無法為通常使用,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的意旨,屬個人為公益而受特別犧牲。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損失來源是否為國家的公權力行為→(A)(C)(D) 是,(B) 是藥物風險;
  2. 要件二,該負擔是否逾越一般人應忍受的範圍→(A)(C)(D) 逾越;
  3. 要件三,補償的功能為何→(A)(C)(D) 在填補特別犧牲,(B) 在分散社會風險。

記憶點

判斷是不是特別犧牲,先問損失是誰造成的;本題 (B) 的損害來自藥物風險,落在社會補償這一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特別犧牲補償可以拆成三個要素:其一,須有國家合法的公權力行為;其二,該行為對特定人或特定範圍的人造成財產上或人身上的損失;其三,該損失逾越該人依一般法律秩序所應忍受的程度,形成不平等的負擔。三個要素中,第一個要素是本題的分辨點,因為它把補償的正當性繫於國家的作用,而不是繫於損害的嚴重程度。

易混淆制度對照:《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1 項的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責任不同。前者的前提是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行為本身合法;後者的前提是行為違法。同法第 41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把補償決定的救濟途徑寫明,而國家賠償則另循協議與民事訴訟。兩套制度的入口與出口都不同。

第二個對照是社會補償。社會補償的正當性來自社會連帶與風險分散,其給付常由基金支應、以定額或上限方式發放,並不以國家行為為前提。藥害救濟正是這種設計:它要處理的是藥物風險在社會中的合理分配,而不是填補國家造成的特別犧牲。把兩者混同,會導出凡是政府設有救濟制度的損害都屬特別犧牲這個過寬的結論。

補償的範圍與期間,《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也一併寫明。《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4 項規定:「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這兩項顯示特別犧牲補償的思考方式是填補而不是賠償:它以實際所受的特別損失為上限,不含懲罰或慰撫的成分,也設有較短的請求期間。社會補償則多以定額給付與基金支應,兩者的計算方式因此不同。

另一個值得對照的是既成道路的補償方式。因公用地役關係而受限制的土地,其補償在實務上長期以徵收或以其他方式逐年辦理,這使得補償請求權的實現方式與即時強制的損失補償不同:後者由執行機關直接決定,前者則須透過徵收程序。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犯罪被害人保護、災害救助與徵收補償並列,要求指出何者屬特別犧牲補償;也常把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古蹟與歷史建築的所有權限制放在一起,測驗考生是否記得各該解釋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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