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際法上政府承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一國得以他國新政府應繼承舊政府之條約義務,作為加以承認之條件
- B國家有義務不得承認藉由武裝革命所成立之新政府
- C不被承認的政府,在事實上無法行使國家之權能
- D撤銷對他國政府之承認,即等同於撤銷對其國家之承認
正解 A — 一國得以他國新政府應繼承舊政府之條約義務,作為加以承認之條件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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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上政府承認的性質、條件與效果,以及它與國家承認的區別。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判準來自國際法上的承認制度,須從國家實踐判斷,並非我國國內法條文的文義所能得出。政府承認在現行國際法上被理解為既存國家的裁量行為,承認國得自行決定是否承認,也得在承認時附加條件。要求新政府承繼舊政府所締結條約下的義務,就是實踐上常見的一種條件,其目的在確保既有法律關係的延續,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承認國得以新政府承繼舊政府條約義務作為承認的條件,這是承認裁量權的一種行使方式,敘述正確。
- (B)
國際法並未課予各國不得承認經武裝革命成立之新政府的一般義務;實踐上的判斷多以該政府是否有效控制領土與人民為準,敘述有誤。
- (C)
承認具有宣示的性質,不被承認的政府在事實上仍可能有效行使國家權能,只是在承認國的法秩序內難以主張若干權利,敘述有誤。
- (D)
政府承認與國家承認是兩個層次:撤銷對某一政府的承認,並不當然等於否認該國的國家地位,敘述有誤。
涵攝步驟
- 要件對照:先問承認的客體是國家或政府,就前者判斷領土、人民、政府與對外交往能力,就後者判斷有效控制。
- 再問承認的性質是裁量或義務:(B) 假設存在一項不得承認的義務,與裁量性質不合;
- (C) 假設承認具有創設效果,與宣示性質不合;
- (D) 假設兩種承認互相連動,與層次區分不合。
- 最後問承認得否附條件:(A) 落在裁量權的射程內。
記憶點
政府承認是既存國家的裁量行為,可以附條件;而它與國家承認分屬兩層,撤回其一不等於撤回另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國際公法的制度題,決定性的規範來源是國際習慣法與各國的承認實踐,並非我國成文法典中的個別條文,因此以下說明以制度構造為主。
要件拆解上,承認可以拆成客體、性質與效果三個面向。就客體而言,國家承認針對的是一個新出現的法律實體是否具備國家資格;政府承認針對的則是在既存國家內部,某一政權是否被承認為該國的代表機關。兩者的判斷標準不同:前者看的是國家成立的要件,後者看的是有效控制。
就性質而言,通說採宣示說,認為承認並不創設被承認者的法律地位,而是承認國對既存事實的確認,並藉此表明願意與之建立或維持關係。宣示說的實益在於:未被承認的政府仍可能對內有效行使權力,其行為在該國內部仍然有效,只是在承認國的法院與行政體系中,主張權利時會遇到障礙。
就效果而言,承認的裁量性使承認國得選擇時機、方式與條件。附條件承認在實踐上並不罕見,常見的條件包括承繼條約義務、保障承認國國民的財產、履行既有債務。這些條件之所以能被提出,正是因為承認本身不是義務。
易混淆之處在於撤回承認。撤回對某一政府的承認,通常意味著承認國認為該政權已不再有效代表該國,或選擇改為承認另一政權;但該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地位並不因此改變,其條約、疆界與國籍關係都繼續存在。把兩者連動,會得出政府更迭即國家消滅的錯誤結論。
承認的方式在實踐上也有分層。明示承認以照會、聲明或條約中的文字直接表明;默示承認則從建立外交關係、締結雙邊條約、接受使節等行為推知。默示承認的認定必須謹慎,因為國家間常有不以承認為目的的接觸,例如領事往來、人道援助或多邊會議中的同席,這些行為通常被認為不構成承認。實踐上,許多國家在進行此類接觸時會另行聲明其不含承認的意思,以避免推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事實承認與法律承認、明示承認與默示承認並列;也常考承認的溯及效力,或以不承認主義為題,測驗考生是否記得該主義的適用範圍限於以違反國際法之方式造成的情勢。就本題而言,關鍵是把承認理解成一個裁量行為:裁量意味著可以不為、可以延後、也可以附加條件,四個選項中的三個都是把這種裁量誤讀成義務或誤讀成創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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