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6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國際法上永久中立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國家得自行宣告為永久中立國而無須獲得他國承認
  2. B永久中立國必須承諾不參加軍事同盟
  3. C在遭受他國攻擊時,永久中立國不得使用武力加以自衛
  4. D永久中立國得提供其領土給他國作為軍事上的使用

正解 B — 永久中立國必須承諾不參加軍事同盟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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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上永久中立國的成立方式與其所承擔的義務內容。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判準來自國際法上的永久中立國制度,須從國家實踐與條約義務的內容判斷,並非我國國內法條文的文義所能得出。永久中立國的地位不是單方宣告即可取得,而是以其他國家的承認與保障為前提;取得該地位後,該國在平時即負有不使自己捲入他國武裝衝突的義務,其中最典型的一項,就是不加入以共同防衛或共同作戰為目的的軍事同盟,因為參加軍事同盟本身即與中立地位不相容,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永久中立國的地位須經他國承認並獲得保障,單方宣告無從對其他國家產生拘束力,敘述有誤。

  2. (B)

    永久中立國於平時即負有不參加軍事同盟的義務,這是中立地位的核心內容之一,敘述正確。

  3. (C)

    中立義務不排除自衛權;遭受他國攻擊時,永久中立國仍得使用武力自衛,否則中立地位反而使其失去存續的可能,敘述有誤。

  4. (D)

    提供領土供他國作軍事使用,將使該國領土成為他國軍事行動的基地,與中立地位不相容,敘述有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對照:永久中立國的要件可分成取得面與維持面。
  2. 取得面的要件是他國的承認與保障,(A) 落在這一格而失真;
  3. 維持面的要件包括不參與武裝衝突、不加入軍事同盟、不提供領土供他國軍事使用,(B) 與 (D) 落在這一格的正反兩面;
  4. 自衛權則屬國家固有權利,(C) 落在這一格而失真。

記憶點

永久中立不是自己說了算,也不等於不能自衛;它限制的是主動選邊,例如加入軍事同盟或把領土借給他國作軍事使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國際公法的基本概念題,決定性的規範來源是國際習慣法與相關的多邊條約實踐,並非我國成文法典中的個別條文,因此以下說明著重於制度本身的構造。

要件拆解上,永久中立國的地位由兩個層面構成。第一個層面是地位的取得:該國須以條約或宣言表明永久中立的意願,並取得其他國家、特別是主要相關國家的承認與保障。承認之所以不可或缺,是因為中立地位同時課予其他國家尊重該國領土完整與政治獨立的義務,而國際法上的義務無法由一方單方創設。第二個層面是地位的維持:該國於平時即須避免任何可能使其被捲入未來武裝衝突的安排,包括不加入軍事同盟、不允許外國在其領土駐軍或設置基地、不參與集體防衛條約所定的軍事義務。

易混淆概念對照:永久中立與戰時中立不同。戰時中立是在特定武裝衝突發生後,第三國選擇不參與該衝突所形成的暫時地位,其義務隨衝突結束而終止;永久中立則是一種長期的、預先承擔的地位,義務在平時即已存在。兩者的義務內容有重疊,但發生時點與存續期間不同。

第二個對照是中立與自衛的關係。中立義務指向的是不介入他人的衝突,而自衛權指向的是抵禦對自己的攻擊,兩者的方向相反,因此並不衝突。永久中立國通常維持相當規模的國防力量,正是為了在遭受攻擊時能夠自我防衛,這在國家實踐上有明確的例子。

義務的具體內容還可以再往下分成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不作為義務是主軸,包括不對外宣戰、不締結攻守同盟、不允許交戰國軍隊通過或駐紮、不提供軍事基地與後勤支援。作為義務則相對少見,主要是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其領土被用於違反中立的目的,例如阻止交戰國在其境內招募人員或設置通訊設施。兩類義務合起來,構成永久中立國在平時就必須維持的行為模式。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永久中立國與非結盟國家、無軍隊國家、被承認的分離實體並列,要求辨別其法律地位;也常考中立義務在現代集體安全體制下的調整,例如永久中立國加入普遍性國際組織是否與其地位相容,或在安全理事會決議課予制裁義務時,中立地位能否作為不履行的理由。作答時要記得區分:普遍性國際組織的成員資格與軍事同盟不同,前者的目的在集體安全與國際合作,未必與中立地位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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