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際組織之地位與權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聯合國之總部位置,由聯合國秘書處選定
- B依 1949 年國際法院之諮詢意見,聯合國對雇員所受職務上損害,有獨立求償之權能
- C國際組織違反國際法,會員國當然應負擔連帶責任
- D國際組織之權能,僅以章程所明定者為限
正解 B — 依 1949 年國際法院之諮詢意見,聯合國對雇員所受職務上損害,有獨立求償之權能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國際組織的法律人格與權能來源,以及聯合國就其職員所受損害的求償能力。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判準來自國際法院的見解與國際組織的實踐,須從相關諮詢意見的內容判斷,並非我國國內法條文的文義所能得出。1949 年國際法院就聯合國職員執行職務時遭受損害得否求償的問題提出諮詢意見,認為聯合國具有國際法上的法律人格,得就其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受的損害,以組織自身的名義向責任國提出賠償請求,而不以受害人國籍國的外交保護為必要,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聯合國總部的位置係由組織與所在國以協定確定,並非由秘書處單方選定,敘述有誤。
- (B)
依 1949 年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聯合國就其職員所受職務上損害具有獨立的求償權能,敘述正確。
- (C)
國際組織具有獨立於會員國的法律人格,其違反國際法的責任原則上由組織自身承擔,會員國並不當然負連帶責任,敘述有誤。
- (D)
國際組織的權能除章程明定者外,尚包括為履行其職務所必要而默示具有的權能,並不以明文列舉者為限,敘述有誤。
涵攝步驟
- 要件對照:先問國際組織有無獨立於會員國的法律人格,(C) 落在這一格而失真;
- 再問其權能的範圍如何界定,(D) 假設權能限於章程明文,與默示權能的實踐不合;
- 再問組織能否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該權能,(B) 落在這一格而成立;
- 最後問組織內部機關的權限分配,(A) 把應由協定決定的事項歸給單一機關而失真。
記憶點
國際組織是獨立的法律人格者,它的權能除了章程寫出來的以外,還包括履行職務所必要而默示具有的部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國際公法中國際組織法的基本題,決定性的規範來源是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與組織章程的解釋實踐,並非我國成文法典中的個別條文。
要件拆解上,國際組織的法律人格可以拆成三個層次。第一層是人格的有無:組織是否為獨立於會員國的權利義務主體。1949 年的諮詢意見以聯合國的宗旨、職務與會員國賦予的權限為據,肯定其具有國際法人格。第二層是人格的效果:具有人格者得締結條約、享有特權豁免、承擔責任,並得提出國際請求。第三層是人格的相對性:組織的人格得對非會員國主張到何種程度,實踐上以組織的普遍性與其職務的性質為考量。
要件拆解的第二組是權能來源。章程明文授予的權能屬明示權能;為有效履行章程所定職務所必要而推導出的權能,屬默示權能。默示權能理論的功能,在於避免組織因章程未及規定而無法履行其核心任務,但它同時受到限制:所推導出的權能必須與組織的宗旨與職務具有必要關聯,不能藉此擴張到章程所未預設的領域。
責任面的對照同樣重要。組織既然具有獨立人格,其行為所生的國際責任原則上由組織承擔。會員國是否另負責任,取決於章程或設立條約有無特別約定,以及會員國有無藉組織之名規避自身義務的情形,並非當然的連帶關係。
1949 年那份諮詢意見之所以在考試上被反覆援引,是因為它同時處理了兩個問題:組織有沒有國際法人格,以及組織能不能為其職員的損害向責任國求償。第二個問題的實益在於,傳統上為個人所受損害提出國際請求的權利屬於其國籍國,稱為外交保護;而職員執行組織職務時所受的損害,若仍須仰賴國籍國出面,組織的獨立性與職員的忠誠對象都會受到影響。該意見因此肯定組織得以自己的名義求償,並指出這種求償與國籍國的外交保護可以並存,兩者的競合由實務上的協調處理。
另一個常被一併討論的是總部協定。國際組織的所在地與其在該國享有的地位,通常以組織與所在國締結的總部協定確定,內容包括房舍不可侵犯、稅捐豁免、人員的特權與豁免等。這種以協定確定的作法,本身就反映了組織具有締約能力,也就是法律人格的一種表現。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國際組織的特權與豁免、組織決議的法律效力並列;也常以世界衛生組織、國際民航組織的具體權限為例,測驗默示權能的界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