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9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國際法上人民自決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人民自決權屬於國際法所明文承認之人權
  2. B人民自決權在規範性質上屬於國際強行法
  3. C人民自決權僅得由殖民地和非自治領土之人民行使
  4. D國家有義務避免採取干涉或限制人民自決權行使之行為

正解 C — 人民自決權僅得由殖民地和非自治領土之人民行使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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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人民自決權的規範性質、主體範圍,以及國家所負的相應義務。

正解理由

本題問敘述錯誤者,判準來自兩公約與相關的國際實踐,並非我國國內法條文的文義所能得出。自決權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開宗明義之處,被明文列為所有民族享有的權利,其主體是所有民族,並未限於殖民地或非自治領土的人民。去殖民化只是自決權在歷史上最早、最集中被行使的場域,並不是它的界線,因此把行使主體限縮於殖民地與非自治領土人民的敘述有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自決權經兩項國際人權公約開宗明義明文列舉,屬國際法所明文承認的人權,敘述正確。

  2. (B)

    自決權在規範性質上被廣泛認為具有強行法的地位,任何與之牴觸的條約或行為不生效力,敘述正確。

  3. (C)

    自決權的主體是所有民族,並不以殖民地和非自治領土之人民為限,敘述有誤,這是本題要選出的選項。

  4. (D)

    兩項公約課予締約國尊重並促進自決權實現的義務,各國因此負有避免干涉或限制其行使的義務,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對照:先問自決權有無明文依據,(A) 落在這一格而成立;
  2. 再問其規範位階,(B) 落在強行法這一格而成立;
  3. 再問其主體範圍,公約文字指向所有民族,(C) 把主體限縮而失真;
  4. 最後問國家所負義務的方向,公約課予的是尊重與不干涉,(D) 落在這一格而成立。
  5. 四個選項中失真的是 (C)。

記憶點

自決權的主體在公約文字上是所有民族,去殖民化只是它最早被大量行使的場合,不是它的邊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國際人權法的基本題,決定性的規範來源是兩項國際人權公約開宗明義的條款及聯合國大會相關決議的實踐,並非我國成文法典中的個別條文。

要件拆解上,自決權可以拆成主體、內容與義務三個面向。主體面:公約文字所稱的是民族,而民族的認定在實踐上仍有爭議,通說認為它至少涵蓋殖民地人民、受外國占領或種族主義政權統治的人民,並在對內面向上涵蓋既存國家內部的全體人民。內容面:自決權區分為對外自決與對內自決。對外自決指民族決定其國際地位的權利,包括獨立、與他國結合或自由決定其他政治地位;對內自決指人民在既存國家內自由決定其政治制度、追求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的權利。義務面:國家負有尊重、不干涉並促進自決權實現的義務。

規範位階的說明值得展開。自決權之所以被認為具有強行法的地位,理由在於它保護的是集體的基本存在條件,且此一認定在國際社會中已獲得廣泛接受。強行法的效果是:與之牴觸的條約無效,且此種義務對所有國家均有拘束力。

易混淆之處在於對外自決與分離權的關係。承認自決權,並不等於承認既存國家內部任何群體都享有單方分離的權利。實踐上,對內自決被視為常態,對外自決的分離面向則被限制在極為例外的情形。把兩者等同,會得出過寬的結論,這也是命題者常設的陷阱。

自決權在我國法秩序中的地位,與兩公約的國內法化有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4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該條把兩公約所定的人權保障轉為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的準據,而自決權作為兩公約開宗明義所定的權利,也在這個範圍之內。至於其在個案中如何操作,仍須回到公約本身的內容與國際實踐去判斷。

另一個常被一併討論的是自決權與人權事務委員會的一般性意見。委員會在解釋該項權利時,強調自決權是其他權利得以實現的前提,並要求締約國在報告中說明其落實情形。這種前提性權利的定位,正是自決權被認為具有特殊規範地位的理由之一。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自決權與少數民族權利、原住民族權利並列,要求區辨主體與內容;也常考自決權與領土完整原則的緊張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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