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0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國際法對個人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依 1951 年難民地位公約,除因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締約國不得驅逐合法在其領土內之難民
  2. B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為保障個人權利之核心國際公約
  3. C條約與各國司法實務都已確立,從事普通犯罪之人不得主張為政治犯而不受引渡
  4. D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保障平民與戰俘,在武裝衝突中應受人道之待遇

正解 C — 條約與各國司法實務都已確立,從事普通犯罪之人不得主張為政治犯而不受引渡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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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對個人權利的保障,重點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界線是否確立。

正解理由

本題問敘述錯誤者。政治犯不引渡是各國廣泛採行的原則,但政治性犯罪的定義在條約與各國司法實務上並沒有一致的界定,尤其是普通犯罪與政治目的相牽連的相對政治犯,各國處理差異很大。《引渡法》第 3 條規定:「犯罪行為具有軍事、政治、宗教性時,得拒絕引渡。但左列行為不得視為政治性之犯罪:一、故意殺害國家元首或政府要員之行為。二、共產黨之叛亂活動。」可見其界線由各國以立法方式各自劃定,稱條約與各國司法實務都已確立的敘述有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1951 年難民地位公約就合法在締約國領土內的難民設有驅逐限制,以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為理由始得為之,敘述正確。

  2. (B)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聯合國人權體系保障個人權利的核心公約,敘述正確。

  3. (C)

    政治性犯罪的界線在條約與各國實務上並未一致確立,《引渡法》第 3 條但書即是我國以立法方式自行劃定的例子,這是要選出的選項。

  4. (D)

    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就平民與戰俘的人道待遇設有規範,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對照:先問該敘述所指的規範是否存在,(A)(B)(D) 所指的公約與保障對象都能在條約文本中找到對應;
  2. 再問對規範狀態的描述是否精確,(C) 主張界線已確立,而《引渡法》第 3 條但書顯示界線由各國自行劃定;
  3. 最後問有無過度概括,(C) 把仍有分歧的問題描述為已定。

記憶點

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則本身沒有爭議,有爭議的是它的邊界;《引渡法》第 3 條但書就是我國把邊界寫下來的地方。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引渡法》第 3 條的結構是本文加但書。本文採取的是裁量的寫法,規定犯罪行為具有軍事、政治、宗教性時得拒絕引渡,而非應拒絕引渡;但書則反向排除兩種行為,使其不得被主張為政治性犯罪。這種原則上裁量而例外排除的立法方式,正好說明政治性犯罪的範圍不是由國際法統一界定,而是由各國在自己的引渡法或引渡條約中逐一劃定。

制度背景上,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形成,與十九世紀以後各國對政治異議者的保護有關。其核心考量是避免引渡制度被用來追訴政治對手。但原則一旦落到個案,就會遇到相對政治犯的問題:一個以政治目的實施的普通犯罪,究竟應歸入政治性犯罪而拒絕引渡,還是應歸入普通犯罪而准許引渡,各國發展出比例原則、優越性標準等不同判準,結論並不一致。

易混淆之處在於引渡與驅逐、遣返的區別。引渡是應他國請求而移交被追訴或被判刑之人,程序上有司法審查;驅逐出境是基於本國入出境管理所為的行政處分;不遣返原則則是難民保護的核心,禁止將難民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可能受威脅的領域。三者的法律基礎與程序保障不同,命題者常把它們混在同一題中。

我國引渡程序的其他設計,也可以幫助理解這一族規定的結構。《引渡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外交部應將准許引渡之事由,通知請求國政府,指定人員於六十日內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適當之地點接受引渡。」該項處理的是准許引渡之後的交付程序與期限;同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總統拒絕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應即撤銷羈押,請求國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引渡。」該項則處理拒絕引渡的效果,並以一事不再理的方式保障被請求引渡人。

把這些規定放在一起,可以看出引渡制度對個人的保障是分層的:實體上有政治性犯罪、軍事犯罪、宗教性犯罪等拒絕事由;程序上有法院的審查與言詞辯論;准許之後還有交付期限與釋放的規定。個人雖然不是引渡條約的締約主體,卻在這些設計中取得了具體的保護地位,這正是本題所要測驗的個人在國際法上受保障的地位這個主軸。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考難民地位的認定要件、不遣返原則的例外、日內瓦公約所定平民與戰俘的待遇標準,或以個人在國際法上有無訴訟能力為題,測驗考生對個人國際法地位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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