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國占領乙國部分領土。甲國僅加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乙國則僅加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關於乙國被占領區內人民享有之兩公約權利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被占領區人民僅受 ICCPR 保障
- B被占領區人民僅受 ICESCR 保障
- C被占領區人民同受 ICCPR 及 ICESCR 保障
- D被占領區人民不受 ICCPR 或 ICESCR 保障
正解 C — 被占領區人民同受 ICCPR 及 ICESCR 保障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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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占領情形下的適用範圍,亦即兩公約的域外適用問題。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兩公約關於適用範圍的解釋,依國際法院諮詢意見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見解,締約國之公約義務不僅及於其領土,亦及於其實際行使有效控制之地域。甲國既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締約國,其對所占領之乙國領土行使有效控制,該公約之義務即隨占領而及於被占領區人民;另一方面,乙國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締約國,該公約對其領土內人民所生之義務,不因該地被他國占領而消滅。兩條路徑相加,被占領區人民同時受兩公約保障,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只看甲國一方的締約狀態,忽略乙國就其領土所負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義務並未因占領而免除。
- (B)
錯誤:只看乙國一方的締約狀態,忽略占領國在其有效控制地域內仍須遵守其所締結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C)
正確:占領國的義務隨有效控制而及於被占領區,被占領國的義務則因其領土主權未消滅而存續,兩者併存。
- (D)
錯誤:占領狀態並非人權公約的真空地帶;國際人道法與國際人權法在武裝衝突及占領情形下並行適用,此為國際實踐上的通說。
涵攝步驟
- 事實一,甲國占領乙國部分領土並行使有效控制,對應甲國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義務;
- 事實二,被占領區仍屬乙國領土,對應乙國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義務;
- 兩者相加即得 (C)。
記憶點
人權公約隨有效控制走,占領不會讓被占領區變成公約的空白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所問的是人權公約的適用範圍,需要把屬地與有效控制兩組線索一起看。
第一組是被占領國本身的義務。占領並不移轉領土主權,乙國對該地的主權地位不因占領而消滅,其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負之義務,在法律上仍及於該地人民;只是在事實上,乙國因喪失控制而難以履行,此時履行責任在相當程度上轉由占領國承擔。
第二組是占領國的域外義務。國際法院在關於被占領巴勒斯坦領土內修建隔離牆的諮詢意見中,以及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於締約國一般法律義務性質的一般性意見中,都採取了公約義務及於締約國有效控制地域的立場;學理上稱為有效控制原則。甲國既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締約國,其在被占領區的公權力行為即受該公約拘束。
第三個層次是國際人道法與國際人權法的關係。過去曾有見解主張武裝衝突時人權公約全面退場,改由人道法獨占適用;現今通說則採並行適用,人道法在其射程內作為特別法優先,而人權公約並未因此停止適用。這正是 (D) 之所以錯誤的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的條文字面,而在上述國際法上的見解。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兩公約報告制度的差異、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逐步實現義務,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緊急狀態下得減免義務的範圍,都是常見的延伸題型。另一個值得一併整理的層次,是兩公約在我國的地位:立法院制定施行法,把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引進國內法秩序,使其取得國內法律之效力,並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遵循公約及其解釋意旨。這一層與本題所問的國際法平面不同,本題的甲國與乙國之間並不涉及我國施行法的適用,作答時要先把平面分清楚,才不會把國內法效力的問題誤植到占領情形的域外適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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