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甲在英屬開曼群島設立 A 公司,10 年後甲因病去世,其於 A 公司之股份由甲之妻乙、子丙、女丁繼承。乙以丁損及其在英屬開曼群島遺產即 A 公司股東權利為由,經英屬開曼群島法院裁定許可指定自己為限制性遺產管理人,並召開股東會解除丁之董事職位並指定丙為董事,丁則主張甲於 A公司之股東權利乃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乙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推派為公同共有遺產之管理,竟單獨以甲遺產管理人身分自居,乙係侵害其繼承權而違法解任其在 A 公司之董事職位,故繼續以 A 公司董事自居。A 公司遂向我國法院提起確認 A 公司與丁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我國法院應依我國法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14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 B我國法院應依我國法定性為繼承,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 C我國法院應依英屬開曼群島法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14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 D我國法院應依英屬開曼群島法定性為繼承,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正解 A — 我國法院應依我國法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14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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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涉外案件之定性應依何國法為之,以及外國法人內部事項之準據法。
正解理由
定性是我國法院決定系爭問題屬於何種法律關係、進而找出應適用之選法規則的前置作業,通說與實務認為應依法庭地法即我國法為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 條規定:「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定性之準則即屬依法理處理的事項。本件 A 公司起訴請求確認其與丁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所爭執者為董事之解任與法人機關之組成,依我國法應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柱句規定:「外國法人之下列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第 4 款規定:「四、法人之機關及其組織。」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定性依法庭地法即我國法,將系爭問題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後,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法人及其內部事項之選法規則定其準據法,兩個步驟的順序與依據都正確。
- (B)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該條所處理者為遺產如何歸屬於繼承人,而本件所爭執者為丁之董事職位是否有效解任,定性為繼承並不合致。
- (C)
錯誤:定性所依據者為法庭地法而非英屬開曼群島法,(C) 之定性依據錯誤。
- (D)
錯誤:(D) 有兩處錯誤:定性不依英屬開曼群島法,且本件之爭點亦非繼承。
涵攝步驟
- 步驟一,由我國法院依我國法定性;
- 步驟二,爭點為董事解任與機關組成,屬法人內部事項;
- 步驟三,依法人內部事項之選法規則,以該外國法人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記憶點
定性看法庭地法,法人內部事項看法人的本國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國際私法總論的定性問題與各論的法人準據法綁在一起考,是難度較高的題型。
定性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同一組事實往往可以掛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上:本件若定性為繼承,連結因素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若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連結因素就變成法人之本國法,兩者指向的法律可能完全不同。定性的標準,學說上有法庭地法說、準據法說與比較法說,我國通說採法庭地法說,理由是選法規則本身是法庭地的法律,其概念自應依法庭地法解釋,否則會陷入先有準據法還是先有定性的循環。本題 (C)(D) 就是把定性依據換成外國法而設的陷阱。
定性完成後,才輪到條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柱句規定:「外國法人之下列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該條以列舉方式把法人的設立、性質、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社員之入社退社、機關與組織、代表人與代表權之限制、章程之變更、解散清算等事項一併交由法人之本國法規範,本件所爭執之董事解任即落在其中;《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第 5 款規定:「五、法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董事得否以公司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亦同屬此列。
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5 條規定:「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該條處理的是依我國法設立之分支機構,與第 14 條處理外國法人本身之內部事項,兩者的規範對象並列如上。本題之 A 公司係於英屬開曼群島設立,並非依我國法設立之分支機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定性與反致的先後關係、法人本國法之判斷標準採設立準據法主義或本據地主義,以及公司內部爭議與繼承爭議在訴訟上競合時的處理。本題之分辨點有一半落在定性此一學理問題上,單看條文字面並不足以分辨。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