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對國家間爭端之訴訟管轄權,須以當事國合意為基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國際法院對爭端利益相關第三方國家無管轄權,不影響其訴訟管轄權之行使
- B爭端當事國得於爭端發生後,藉由特別協議接受國際法院管轄
- C就爭端法律問題,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得隨時聲明承認國際法院強制管轄
- D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就其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之聲明,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正解 D — 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就其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之聲明,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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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院對國家間爭端之訴訟管轄權,其同意基礎的三種取得方式,以及任擇強制管轄聲明得否附加條件。題幹問的是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院規約關於管轄權之規定:締約國得隨時聲明承認法院之強制管轄,而該聲明在實踐上得附加互惠條件、一定期限或事項上之保留,並非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其構成要件詳見《國際法院規約》相關規定)。(D) 謂聲明不得附帶任何條件,與此不合,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法院之判決僅拘束當事國,第三國縱與爭端之利益有關,亦不因未接受管轄而使法院對當事國間之管轄受影響。
- (B)
正確:爭端發生後由當事國以特別協議將爭端提交法院,是同意管轄最典型的方式之一。
- (C)
正確:規約締約國得隨時聲明,就法律性質之爭端承認法院之管轄為當然而具有強制性,此即任擇強制管轄條款。
- (D)
錯誤:任擇強制管轄之聲明得附條件而為之,實踐上常見互惠保留、期間限制與特定事項之排除;把聲明理解為必須無條件,與此不合。
涵攝步驟
- 本題檢驗的是同意管轄的三條途徑:特別協議、條約中的管轄條款、任擇強制管轄聲明。
- (B)(C) 分別對應前兩者的具體形態,(A) 說明第三國之地位不影響已存在的同意,(D) 則對聲明附加了規約所未設的限制。
記憶點
國際法院的管轄以同意為基礎,而任擇強制管轄的聲明本來就可以附保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可分為訴訟管轄與諮詢管轄,本題問的是前者。訴訟管轄的核心命題只有一句:法院對國家間爭端的管轄以當事國的同意為基礎,而同意可以用三種形式表現。
第一種是特別協議,也就是爭端發生後由雙方另行締結協定,把該一爭端提交法院,本題 (B) 即屬之。第二種是條約中的管轄條款,締約國在條約裡預先約定,將來因該條約解釋或適用所生爭端提交法院。第三種是任擇強制管轄聲明,締約國以單方聲明承認法院對特定類型法律爭端的管轄為當然,凡作成相同聲明的國家之間即形成管轄的連結,本題 (C) 即屬之。
第三種形式最容易被誤解,也正是本題設陷阱的地方。所謂強制,指的是在聲明彼此重疊的範圍內,一方得單方提出訴訟而他方不得再事拒絕,而不是指聲明本身不得設限。實踐上,各國聲明幾乎都帶有條件:互惠保留使聲明的效力以對方聲明的範圍為限,期限條款使聲明得於一定期間後終止,事項保留則把國防、領土或特定條約排除在外。這些條件同時也會被對方援用,形成雙向的限制。
本題的分辨點在國際法院規約本身(其構成要件詳見《國際法院規約》相關規定),而非我國國內法。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管轄權與可受理性的區別、法院對自身管轄權有無決定權,以及第三國參加訴訟的要件,都是延伸的命題方向。另外要區別的是諮詢管轄:聯合國大會、安全理事會以及經授權之其他機關或專門機構,得就法律問題請求法院發表諮詢意見,該程序的當事人不是國家,其結論在法律上亦不具判決之拘束力,惟因其權威性而對嗣後的國家實踐影響深遠。把訴訟管轄與諮詢管轄的當事人、發動主體與效力三欄並列記憶,是應付這一族題目最省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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