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人甲男與其妻乙定居於 B 國,並育有丙子和丁女。甲男由於經商之故在我國銀行有鉅額存款,為避免身後子女爭產,故生前即以公證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的二分之一留給丙子。數年後,甲男舉家遷居並設住所於 C 國,不料丙在 C 國誤交損友,甲在對丙失望之餘,遂在 C 國以自書遺囑之方式撤回先前的遺囑,並於撤回遺囑不久後死亡。丙對於該遺囑撤回方式之有效性有所爭執,遂於我國提起訴訟。有關該遺囑撤回之方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C 國法
- B得選擇適用 B 國法或我國法
- C得選擇適用 B 國法或 C 國法
- D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
正解 A — 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C 國法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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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囑撤回之方式應適用何國法,亦即遺囑撤回之實質準據法與方式準據法的選擇連結。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甲男為 A 國人,撤回時之本國法即 A 國法。至於撤回之方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柱句規定:「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第 1 款規定:「一、遺囑之訂立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第 2 款規定:「二、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第 3 款規定:「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甲男在 C 國以自書遺囑撤回先前之公證遺囑,C 國既是該撤回行為之訂立地,亦是甲男死亡時之住所地,故其方式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C 國法,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A 國法為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C 國法則同時是撤回行為之訂立地法與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二者依前開規定均得適用。
- (B)
錯誤:B 國為甲男舉家遷居前之定居地,於撤回時既非其本國,亦非其死亡時之住所地;我國法在本件亦不在前開連結因素所指之列。
- (C)
錯誤:C 國法固得適用,惟 B 國法不在前開連結因素所指之列,兩者並列即有錯誤。
- (D)
錯誤:A 國法固得適用,惟甲男非我國人,我國亦非撤回行為之訂立地或其死亡時之住所地,我國法不在得選擇之列。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為 A 國;
- 要件二,撤回行為之訂立地為 C 國;
- 要件三,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亦為 C 國;
- 三者相加,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C 國法。
記憶點
遺囑撤回的實質看撤回時本國法,方式再加上訂立地法與死亡時住所地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把遺囑相關的四個問題分開:遺囑之成立、遺囑之效力、遺囑之撤回,以及前三者的方式。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與同條第 2 項所定之撤回相對照,可以看出立法者刻意把時點分開:成立看成立時,撤回看撤回時。本題正是利用這個時間差設題——甲男作成公證遺囑時定居 B 國,撤回時已遷居 C 國,而其國籍始終是 A 國,故不論成立或撤回,本國法都是 A 國法,B 國與 C 國則分別扮演住所地的角色。
方式的部分另有寬鬆化的設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這是方式問題的一般規定,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則是遺囑及其撤回方式的特別規定,兩者並列可見立法政策一致:盡量使方式有效,以免因形式瑕疵而使遺囑人的最終意思落空,學理上稱為有利於方式有效原則。
要件拆解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的三款是選擇性連結,任一款成立即可,而非累積要件;其中第 3 款以遺囑有關不動產為前提,本題並未涉及不動產,故實際可用者為第 1 款與第 2 款。本題把訂立地與死亡時住所地都設在 C 國,就是要讓考生確認同一個 C 國法可經由兩條路徑取得適用資格。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撤回之效力與撤回之方式的區別、共同遺囑之準據法,以及遺囑與繼承準據法的分工——遺囑處理的是意思表示本身,遺產如何分配則另依繼承之準據法。最後補一個實務上容易混淆的層次:方式有效與否,與遺囑內容能否發生效力,是兩個獨立的問題。本題只問撤回之方式,故僅需檢驗形式面的連結因素;至於撤回後原公證遺囑所指定之應繼分是否回復、丙得否再就該部分主張權利,則屬遺囑效力與繼承的範疇,須另依各該問題之準據法判斷,不可一併以方式準據法處理。作答時務必先讀清楚題目問的是成立、效力、撤回,還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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