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8 單選 · 本卷 75 題

A 國人甲到 B 國旅行時,因手機電池壞掉,即在當地向經銷商乙購買 C 國之丙公司所生產之電池一顆,充電時卻因電池過熱而燃燒焚毀。甲在我國對丙提起訴訟,若不考慮國際管轄權之問題,我國法院原則應依何國法作為判決之準據法?

  1. A我國法
  2. BA 國法
  3. CB 國法
  4. DC 國法

正解 D — C 國法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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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時,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商品製造人責任的特別選法規則: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以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為原則性的連結因素,另設有由被害人選定其他法律的例外機制(其構成要件詳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規定)。本件燃燒之電池由 C 國之丙公司生產,丙即商品製造人,其本國法為 C 國法;題示事實並未表明被害人甲已為法律之選定,故我國法院原則上應以 C 國法作為判決之準據法,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我國為起訴法院之所在地,法庭地法本身並不是本題的連結因素;甲在我國起訴之事實,並不使我國法因此成為準據法。

  2. (B)

    錯誤:A 國為被害人甲之本國,而本題的原則性連結因素繫於商品製造人一方,並非被害人一方,故 A 國法非所應適用者。

  3. (C)

    錯誤:B 國為甲購買電池及發生損害之地,屬買受地與損害發生地;此二者在本題並非原則性的連結因素,題示事實亦未見被害人為法律之選定。

  4. (D)

    正確:C 國為商品製造人丙公司之本國,以製造人本國法為原則性連結因素,即得出 C 國法。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本件屬因商品之通常使用致生損害之情形;
  2. 要件二,商品製造人為 C 國之丙公司;
  3. 要件三,被害人並未另行選定法律;
  4. 三者相加,回到原則規定,準據法為 C 國法。

記憶點

商品製造人責任,原則上看製造人的本國法,被害人的選法是例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商品製造人責任在國際私法上被單獨拉出來處理,理由值得先講清楚。它在性質上屬於侵權,但商品是跨國流通的,若一律適用侵權行為地法,製造人將面對數十個地域的法律而無從預見其責任範圍;反之若全然依製造人一方之法律,被害人又可能被迫適用一個與自己毫無關係的法制。立法者的折衷,是以製造人之本國法為原則,再讓被害人在製造人可預見商品流通的地域範圍內取得一定的選擇空間。

本題的事實把三個常見的連結地點刻意分開:被害人的本國是 A 國,購買地與損害發生地是 B 國,製造人的所在是 C 國,起訴地則是我國。四個地點各對應一個選項,考生若記錯原則與例外的方向,就會落入 B 國或 A 國的選項。要注意的是,例外機制的發動並不是被害人單方隨意主張即可,題示事實中既未見被害人選定,也未見製造人對流通地域的同意或預見之情形,因此仍應回到原則規定。

與之對照的是一般侵權行為的選法規則,其連結因素為侵權行為地,並保留關係最切之法律作為調整;把一般規定與商品製造人責任的特別規定並列,可以看出後者是為了處理跨國商品流通所設的特別安排,兩者是一般與特別的關係(其構成要件詳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規定)。

就該特別選法規則之具體要件,考生宜自行對照法典逐字確認其原則與例外之文字。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商品製造人本國法之認定、被害人選法之範圍限制,以及消費者保護法上責任與國際私法選法的層次區別。此處要特別提醒兩個層次不可混為一談: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就商品責任所設的無過失責任,屬實體法上的責任要件,只有在選法的結果指向我國法時才有適用;本題所問的是選法這一層,答案是 C 國法,因此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在本件並無直接適用的餘地。歷年這一族題目最常見的錯誤,就是先想到熟悉的國內實體法,再倒過來把準據法選成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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