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皆為 A 國人,在 B 國偶然相遇,相談甚歡,甲向乙提起古董出售事宜,乙對古董頗有研究,甚感興趣,兩人便於 B 國依照 B 國法律所規定之方式締結 X 古董之買賣契約,並相約回國後再履行契約義務。兩人於旅遊結束後各自回國,但於履行契約義務時,對於契約發生爭執。若甲與乙締約時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關於契約行為之方式,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規定,原則上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則在具體適用上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此一結果可使契約之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之準據法一致
- B甲與乙既已依當事人意思決定契約之準據法,則不論是契約之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或效力等問題,皆僅能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C甲與乙締約時雖已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然關於契約之方式,亦得依行為地法律,即 B 國法所定之方式為之
- D關於古董所有權之移轉,涉及物權行為,是否已完成有效之權利移轉行為,應依物之所在地之法律為斷
正解 B — 甲與乙既已依當事人意思決定契約之準據法,則不論是契約之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或效力等問題,皆僅能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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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契約準據法之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以及法律行為方式得另依行為地法之選擇連結。題幹問的是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可知方式除依該行為之實質準據法外,尚得依行為地法,二者為選擇適用之關係。甲與乙雖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其締約方式仍得依行為地即 B 國法為之;(B) 卻謂契約之實質要件、形式要件與效力都只能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與該條但書不合,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本文,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本件即中華民國法律,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之準據法因而一致,(A) 之推論與條文相合。
- (B)
錯誤:方式部分尚有依行為地法之選擇可能,(B) 把方式一併鎖進實質準據法,排除了條文所保留的選擇。
- (C)
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但書規定:「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甲乙於 B 國締約,依 B 國法所定方式為之亦為有效。
- (D)
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古董所有權之移轉屬物權變動,其是否已完成有效之權利移轉,應依該物之所在地法判斷。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甲乙就契約實質已明示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要件二,締約行為地為 B 國;
- 要件三,方式依實質準據法或行為地法均為有效;
- 結論,(B) 排除行為地法之敘述與條文不合。
記憶點
實質可以合意選法,方式還能加走行為地法一條路,物權則另回物之所在地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契約準據法的三個層次一次考完:實質、方式、物權,值得整組整理。
第一層是實質。《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這是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的明文,本題甲乙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即依此發生效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可見關係最切之法律是備位規定,於當事人已明示選法時並無適用餘地。
第二層是方式。方式問題之所以另設寬鬆的選擇連結,是因為當事人往往就地作成法律行為,若強令其遵守遠方準據法所要求的形式,容易造成有效的合意因形式而落空。故《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本文與但書構成選擇關係,本文指向實質準據法,但書指向行為地法,兩者任一符合即為有效;本題 (A) 與 (C) 分別描述本文與但書的兩條路徑,故均為正確,而 (B) 之所以錯誤,正是把但書所開的那條路封死。
第三層是物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債權契約與物權變動在我國國際私法上分別連結,買賣契約的準據法決定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而所有權何時移轉、是否須交付或登記,則另依標的物所在地法。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規定:「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該條把物權行為之方式排除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的一般規定之外,改依物權準據法,兩者的射程並列如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默示合意選法之認定、分割選法之許可與否,以及物之所在地變更時物權變動之處理。就答題順序而言,遇到這一族題目,建議固定先問三個問題:當事人有沒有選法、爭執的是實質還是方式、有沒有涉及物權變動,三問答完,四個選項通常就能各自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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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