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為法律系大四學生,清明掃墓時遇到伯父乙,乙聽聞甲正努力準備國家考試,為鼓勵甲,便向甲表示:「如果你今年通過司法官、律師考試,金榜題名、為家族爭光的話,我就送你一台 A 牌汽車。」乙之表示為何種性質之附款?

  1. A附停止條件
  2. B附解除條件
  3. C附始期
  4. D附終期

正解 A — 附停止條件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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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律行為附款中條件與期限之區別,以及《民法》第 99 條停止條件之效力。

正解理由

《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乙允諾贈與汽車,是以甲今年通過司法官、律師考試作為贈與生效之前提。該事實於乙為表示時尚未發生,且將來是否發生在客觀上並不確定,屬於將來成否未定之事實;乙既以之決定贈與契約效力之發生,該附款即為停止條件,贈與之效力待條件成就時始行發生。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乙之表示正是以將來成否未定之事實決定贈與是否生效,本項正確。

  2. (B)

    《民法》第 99 條第 2 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解除條件所處理者為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因條件成就而失效,本件贈與在考試結果揭曉前尚未生效,本項錯誤。

  3. (C)

    《民法》第 102 條第 1 項規定:「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始期所指者為將來確定到來之時點,而甲能否上榜於表示當時無從確定,本項錯誤。

  4. (D)

    《民法》第 102 條第 2 項規定:「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終期同樣以確定到來之時點使已生之效力終止,與本件情形不合,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有法律行為)→ 乙向甲為贈與之意思表示;
  2. 要件二(所附加者為將來且成否不確定之事實)→ 通過國家考試與否於表示時無從確定;
  3. 要件三(該事實決定效力之發生而非消滅)→ 乙以之作為贈與生效之前提。
  4. 三項要件俱備,乙之表示為附停止條件。

記憶點

不確定的是條件、確定的是期限;決定生效的是停止條件、決定失效的是解除條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定性順序。《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判斷附款性質時,先問所附加者是否為將來之事實,再問該事實之成否是否確定:成否不確定者為條件,確定到來者為期限;接著再問該事實是使效力發生或使效力消滅。本件乙以甲通過司法官、律師考試為贈與生效之前提,該事實在表示時尚未發生,能否發生亦不確定,且其作用在於使贈與生效,三步判斷之結果即為停止條件。

二、與期限之對照。《民法》第 102 條第 1 項規定:「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期限之特徵在於到來與否確定,縱使到來之日不確定(例如某人死亡之時),其終將到來一事仍屬確定;考試能否通過則連是否發生都無法確定,兩者因此分屬不同類型。本條與《民法》第 99 條在效果面呈現對稱結構:停止條件與始期使效力發生,解除條件與終期使效力消滅。

三、條件成否未定期間之保護。《民法》第 100 條規定:「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條件成就前,相對人所享有者為期待利益,該條即在保護此一期待;《民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附期限之法律行為亦有相同之保護。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與贈與結合出題,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動機與條件:若乙表示因為看好甲今年用功而贈車,通過考試不過是贈與之動機,該贈與即為單純贈與;唯有把該事實提升為決定效力之附款,才成立條件。另一常見變化是把事實改成必然到來者(例如明年生日),答案即由停止條件轉為始期。

五、承認與撤銷之體例對照。與附款相鄰而常一併命題者為效力未定行為之承認,《民法》第 115 條規定:「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承認之效力原則上溯及,而停止條件成就之效力原則上自條件成就時向後發生(當事人得以特約另定其時點),兩者在時點上的設計並不相同;考生宜把二者並列記憶,避免把條件成就寫成溯及生效。

六、本題定性所依據者為條文文字本身,各選項所列四種附款在《民法》第 99 條與第 102 條裡都有對應的效果規定,並不涉及實務見解之取捨,條文字面已足以導出結論。作答時的固定流程是:先確定該事實是否已發生、再確定其成否是否確定、最後確定其作用是使效力發生或消滅,三個問題依序回答即可定性。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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