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 A 地,欲以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賣出;乙欲以 4,000 萬元買進。雙方討價還價之過程中,甲突然寫信給乙,同意以 400 萬元成交。乙明知這是甲之筆誤,並理解甲之真意是同意以 4,000 萬元成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之筆誤是表示行為錯誤,得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 B乙理解甲之真意,誤載無傷真意,以 4,000 萬元成交
- C甲與乙二人並未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故契約不成立
- D甲與乙意思不一致時,應由法院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正解 B — 乙理解甲之真意,誤載無傷真意,以 4,000 萬元成交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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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意思表示之解釋原則,以及誤載不害真意在《民法》第 98 條下的處理。
正解理由
《民法》第 98 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甲信中所寫之 400 萬元係筆誤,乙明知該筆誤並正確理解甲之真意為 4,000 萬元,雙方內心之效果意思實際上一致。依該條之解釋原則,契約內容以當事人共同之真意定之,而非以書信上錯誤之辭句定之,買賣即以 4,000 萬元成立。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撤銷權以表示與真意不一致而生效果偏差為前提,本件相對人既已正確理解真意,並無偏差可言,本項錯誤。
- (B)
甲之筆誤既經乙正確理解,依《民法》第 98 條探求真意之結果,買賣以 4,000 萬元成立,本項正確。
- (C)
《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甲乙就 4,000 萬元之買賣意思一致,契約成立,本項謂契約不成立,敘述錯誤。
- (D)
《民法》第 153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該項交由法院決定者為非必要之點,價金屬買賣之必要之點,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表示行為→甲寫信載明 400 萬元;
- 真意→4,000 萬元;
- 相對人認知→乙明知並理解為 4,000 萬元;
- 依《民法》第 98 條探求真意→契約以 4,000 萬元成立。
記憶點
誤載不害真意:雙方心裡想的一樣時,寫錯的字不算數,也沒有錯誤撤銷的問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解釋先於效力判斷。《民法》第 98 條所定之解釋原則,處理的是契約內容為何的問題,而《民法》第 88 條之錯誤撤銷處理的是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時的效力調整。兩者有先後順序:先依解釋確定表示之意義,若解釋結果與表意人真意相符,即無錯誤可言;只有在解釋結果與真意仍有落差時,才進入撤銷之判斷。本題的關鍵就在這個順序,考生若跳過解釋直接談錯誤,便會誤選 (A)。
二、要件拆解。誤載不害真意的成立,需要三個條件:表示上有錯誤之記載、表意人有明確之真意、相對人實際上正確理解該真意。三者具備時,雙方之效果意思一致,契約依真意成立。本件甲寫成 400 萬元屬記載錯誤,甲之真意為 4,000 萬元,乙明知筆誤並理解為 4,000 萬元,三個條件均已具備。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該項處理性質錯誤,與本題之表示行為錯誤不同。另《民法》第 86 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該條處理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同樣以相對人是否明知為轉折點,命題者常把兩條並列,測驗考生能否分辨真意與拘束意思之不同。
四、契約成立的層次。《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要求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第 2 項則區分必要之點與非必要之點:必要之點意思不一致,契約不成立;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思時推定成立,而意思不一致時由法院依事件性質決定。本題選項 (D) 把非必要之點之處理方式套用到價金,正是把該項的適用範圍擴大。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相對人設定為不知筆誤之善意第三人,此時解釋上以表示為準,表意人始須考慮《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之撤銷,並受該項但書無過失要件之限制;另一種變化是把筆誤金額寫在契約書而非書信,測驗考生是否誤以為書面記載具有絕對效力。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