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於乙,雙方約定實際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然為逃漏稅捐,在買賣契約書上記載為 7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整個買賣契約無效
- B依買賣契約書記載,在 700 萬元範圍契約有效
- C買賣價金以實際交易價格為準,甲得向乙請求 1,000 萬元
- D甲得依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決定是否要撤銷
正解 C — 買賣價金以實際交易價格為準,甲得向乙請求 1,000 萬元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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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無效,以及《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隱藏行為之處理。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甲乙在契約書上記載 700 萬元,雙方均明知該金額並非真正之約定,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所隱藏者為以 1,000 萬元為價金之買賣。依該項,隱藏之買賣依買賣之規定判斷其效力,該買賣有效,甲得依買賣契約請求乙給付 1,000 萬元。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無效者為 700 萬元之虛偽表示,隱藏之 1,000 萬元買賣仍依《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適用買賣規定,本項謂整個買賣契約無效,敘述錯誤。
- (B)
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契約書上 700 萬元之記載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並非在該金額範圍內有效,本項錯誤。
- (C)
依《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隱藏之 1,000 萬元買賣適用買賣之規定,甲得向乙請求該價金,本項正確。
- (D)
《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所處理者為表意人不知其表示與真意不符之錯誤,本件甲乙就 700 萬元之記載均出於明知並有通謀,性質上非屬錯誤,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 甲乙合意在契約書上寫 700 萬元;
- 要件二(所為之表示非真意)→ 真正約定為 1,000 萬元;
- 要件三(虛偽表示下隱藏他項法律行為)→ 隱藏 1,000 萬元之買賣;
- 依《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適用買賣規定,甲得請求 1,000 萬元。
記憶點
陰陽契約:寫出來的那份因通謀而無效,藏起來的那份依它自己的規定判斷效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所定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要件有二:表意人所為之表示與其真意不符,以及相對人知悉此事並與之通謀。單方為之而相對人不知者,屬《民法》第 86 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該條所處理之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原則上仍為有效,這是與通謀虛偽最直接的對照。
二、隱藏行為的獨立判斷。第 2 項所建立者為兩層結構:表面行為因通謀而無效,隱藏行為則回歸其本身所屬類型之規定判斷。因此隱藏行為未必有效,若隱藏之行為本身欠缺法定方式或違反強制規定,仍可能無效。本題隱藏之 1,000 萬元不動產買賣,其債權契約不以書面為要件,故有效成立。
三、善意第三人的保護。第 1 項但書規定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使通謀虛偽之無效成為相對無效。與之並列者為《民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兩者同以善意第三人為保護對象,但一個限制無效之主張,一個限制撤銷之主張。
四、與稅捐動機的關係。本題事實提到逃漏稅捐,該動機並不使隱藏之買賣歸於無效;價金低報所生之公法上責任,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至於買賣本身之成立,《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甲乙就 A 地與 1,000 萬元價金互相同意,該買賣即已成立並有效;考生宜避免把契約書上價金記載之瑕疵,直接推導為整個買賣關係歸於消滅。書面所載之金額在此只是證據方法,真正決定契約內容者仍是雙方合致之意思。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隱藏行為改成贈與,測驗考生是否記得贈與之規定與買賣不同;也常把第三人設定為信賴契約書而受讓債權之人,測驗第 1 項但書之操作。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