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料乙未經甲之同意,竟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出賣於丙,並將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在丙之名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無權處分,丙善意時,始得善意取得 A 地之所有權
  2. B乙有權處分,縱使丙是惡意,亦得取得 A 地之所有權
  3. C甲是 A 地之真正權利人,乙與丙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
  4. D基於惡意不受保護原則,如丙係惡意,買賣契約無效

正解 B — 乙有權處分,縱使丙是惡意,亦得取得 A 地之所有權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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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借名登記契約中出名人處分登記不動產之效力,以及不動產登記之推定力。

正解理由

《民法》第 759-1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A 地既登記於乙名下,乙對外即為所有權人。依實務見解,借名登記契約僅在甲乙之間發生債之效力,出名人乙就登記於其名下之不動產所為之處分,對外仍屬有權處分;乙將 A 地出賣於丙並移轉登記,丙縱為惡意亦取得 A 地所有權,至於乙違反內部約定,甲僅得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本件乙為登記名義人而有處分權,不發生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之問題,本項錯誤。

  2. (B)

    依實務見解,借名登記之出名人乙就登記財產所為之處分屬有權處分,丙縱為惡意亦取得所有權,本項正確。

  3. (C)

    《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賣為債權行為,縱出賣他人之物亦屬有效,本項謂買賣契約無效,敘述錯誤。

  4. (D)

    《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該項所處理者為信賴登記之保護,本件乙有處分權,丙之善意與否不影響買賣契約之效力,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登記名義人→乙;
  2. 內部約定→甲乙間之借名登記;
  3. 對外處分→乙出賣並移轉登記於丙;
  4. 依實務見解為有權處分→丙取得所有權,不因惡意而異。

記憶點

借名登記只拘束借名人與出名人;對外看登記,出名人的處分是有權處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民法》就借名登記並未設有專章,其法律性質與對外效力係由實務見解形成。最高法院之見解認為,借名登記契約著重於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與委任類似,應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而登記既然以出名人為權利人,出名人就該財產所為之處分即屬有權處分,第三人不論善意惡意均取得權利。借名人所受之保護,在於依契約向出名人請求損害賠償。

二、登記推定力的功能。《民法》第 759-1 條第 1 項之推定,使登記名義人在對外關係上被推定為適法之權利人,第三人不必回頭調查登記背後的內部約定。這個推定與第 2 項之信賴保護分屬兩層:第 1 項處理誰被推定為權利人,第 2 項處理登記不實時善意第三人所取得之物權變動效力不受影響。本題因乙係有權處分,根本不必進入第 2 項之判斷,這也是選項 (D) 的陷阱所在。

三、與無權處分的對照。《民法》第 118 條第 2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該條整體處理的是無權處分之效力補正,適用前提是處分人並無處分權。本題若把事實改成乙未經登記而擅自出賣甲名下之土地,才會落入該條射程。

四、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區分。《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出賣他人之物時,出賣人負有取得並移轉所有權之義務,契約本身有效,僅生能否履行之問題。選項 (C)(D) 都把處分權之欠缺誤植到債權契約之效力上。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借名登記與信託、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列,測驗考生能否分辨三者:借名登記之當事人確有使登記發生效力之真意,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雙方均無使表示生效之意思,並不相同。另一常見變化是把丙改設定為未辦妥移轉登記即被甲訴請塗銷,此時爭點轉為《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之請求權人究為何人,答案仍取決於登記名義與借名關係之定性。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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