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每月新臺幣 8,000 元將一層公寓租給乙,雙方未簽書面契約也無收受押租金。乙因想減輕房租負擔,將其中一間房間轉租於同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間約定租期為 5 年卻未以字據訂立之,違反民法規定。故租期應視為縮短為 1 年,只是屆期可以更新之
- B甲得知乙將一間房間轉租於丙,雖不同意,但無法僅以此為理由向乙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 C甲乙間約定每個月第一天繳交房租。乙上個月沒有繳交房租,本月初一又未繳租金。因為已達連續兩個月未繳租金,故甲得在隔天向乙催告請求 5 日內給付租金,否則即得終止租賃契約
- D租賃物之地板,因年久失修而影響通行,乙得逕行終止租賃契約
正解 B — 甲得知乙將一間房間轉租於丙,雖不同意,但無法僅以此為理由向乙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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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租賃編關於房屋一部轉租、未以字據訂立之租賃、遲付租金終止與租賃物修繕之規定。
正解理由
《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本件租賃物為公寓,屬房屋;甲乙間並無反對轉租之約定,乙將其中一間房間轉租於丙,正是該項但書所許之一部轉租。甲縱不同意,亦不得以該轉租為理由終止租賃契約。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422 條就期限逾一年之不動產租賃未以字據訂立者,所定之效果是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並非把租期縮短為一年,本項錯誤。
- (B)
依《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但書,房屋之承租人於無反對約定時得將其一部分轉租,甲不得以此為理由終止契約,本項正確。
- (C)
《民法》第 440 條第 2 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本件租金約定於每月第一天支付,屬於每期開始時支付,遲延給付尚未逾二個月,甲於本月初二催告後終止,與該項不合,本項錯誤。
- (D)
《民法》第 430 條就租賃物有修繕必要而應由出租人負擔者,設有承租人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之程序,乙就地板失修未經催告,本項謂得逕行終止,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租賃物性質→房屋;
- 有無反對轉租之約定→無;
- 轉租範圍→其中一間房間;
- 依《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但書為合法轉租,甲之終止權不成立。
記憶點
房屋一部轉租原則上合法,除非另有反對約定;房屋遲付租金要終止,既要總額達二個月租額,先付型還要遲延逾二個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轉租規定的結構。《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之原則是禁止轉租,但書則就房屋之一部轉租設有例外,並以有無反對之約定為轉折點。《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規定:「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由此可見出租人之終止權建立在承租人違反第 1 項之上;本件既屬但書所許之合法轉租,該終止權即無從發生。考生應注意但書之射程僅及於一部分轉租,若乙把整層公寓全部轉租,仍須經甲承諾。
二、未以字據訂立之效果。《民法》第 422 條所定之要式要求,其射程限於期限逾一年之不動產租賃,違反之效果並非無效,而是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與之相鄰者為《民法》第 449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該項才是縮短期限之規定。選項 (A) 把兩條的效果對調,是常見的陷阱。
三、遲付租金終止權的雙重門檻。《民法》第 440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這是一般規定;第 2 項就房屋另設兩道限制,前者是遲付總額須達二個月租額,後者是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須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本題把租金設定為每月第一天支付,正是要測驗考生是否記得第二道門檻。
四、租賃物瑕疵時承租人的救濟。《民法》第 430 條所定之程序是先催告後終止或自行修繕;至於瑕疵危及安全或健康時,《民法》第 424 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該條才容許不經催告即行終止。地板年久失修而影響通行,題幹並未描述其已危及安全或健康。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押租金、租賃物讓與與轉租三者合併命題,或把承租人改為將房屋全部轉租,測驗但書之適用範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