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乙為好友,甲因公調職出國工作 2 年,乙剛好正在找屋承租,於是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借給好友乙住,約定甲在國外期間無償借乙住,乙幫忙保管整理 A 屋。後來甲於國外需錢孔急,將 A 屋賣給丙,丙取得 A 屋所有權後,以存證信函要求乙於 10 日內,馬上搬出,10 日後丙馬上訴請乙返還 A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間之使用借貸契約為期 2 年,對於 A 屋受讓人丙仍繼續存在,丙不得要求乙搬出
  2. B乙之占有並非無權占有,丙不得請求乙返還 A 屋占有
  3. C丙得對乙主張 A 屋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4. D甲乙間之使用借貸雖訂有期限,但期限屆滿前,甲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正解 C — 丙得對乙主張 A 屋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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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使用借貸之債權效力,與《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

正解理由

《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使用借貸契約之效力存在於甲乙之間,並不因 A 屋所有權移轉而當然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丙自甲受讓 A 屋所有權後,乙對丙並無占有之正當權源,其占有對丙而言即為無權占有,丙得依該項請求乙返還 A 屋。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所定租賃契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之效果,其適用對象為租賃;甲乙間為無償之使用借貸,並無該項之適用,本項謂對丙繼續存在,敘述錯誤。

  2. (B)

    乙對新所有人丙欠缺占有之本權,其占有對丙而言為無權占有,本項謂並非無權占有,敘述錯誤。

  3. (C)

    丙為 A 屋所有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得對無權占有之乙請求返還 A 屋,本項正確。

  4. (D)

    《民法》第 470 條第 1 項規定:「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本件借貸定有 2 年期限,依該項應於期限屆滿時返還,本項謂期限屆滿前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所有權人→丙;
  2. 占有人→乙;
  3. 占有本權對丙是否存在→使用借貸僅拘束甲乙,對丙不存在;
  4. 結論:乙為無權占有,丙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請求返還。

記憶點

租賃有買賣不破租賃,使用借貸沒有;借用人的權源只擋得住貸與人,擋不住新所有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使用借貸的定性。《民法》第 464 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其所生者為債之關係,效力僅及於契約當事人。租賃則因《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之特別規定而在法定要件下對受讓人繼續存在,這是立法者為保護有償利用關係所作之特別安排。兩者並列可見:使用借貸並未取得類似之對抗第三人效力,本題選項 (A) 正是把租賃之規定移植到使用借貸。

二、返還時期的規定。《民法》第 470 條第 1 項就返還時期分成兩種情形處理: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時返還,未定期限者於依借貸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並以但書處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已使用完畢之情形。《民法》第 470 條第 2 項規定:「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隨時請求返還之權利,其適用範圍是既未定期限、也無從依目的定其期限之情形,與本題定有 2 年期限之事實不同。

三、期限屆滿前的終止事由。《民法》第 472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四、借用人死亡者。」該條逐款列出貸與人得提前終止之情形;本題事實並未描述任何一款情事,選項 (D) 因而不能成立。

四、占有人的地位。乙對甲仍得主張使用借貸契約,甲若因無法履行而使乙受損害,屬甲乙間之債務不履行問題;但該契約無從對抗丙。與此相關者為《民法》第 962 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占有訴權針對之對象是侵奪或妨害占有之人,並非用來對抗有所有權之人依法行使返還請求權。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使用借貸改成不定期限,或把受讓人設定為明知借用關係之惡意受讓人,測驗使用借貸是否因此取得對抗效力。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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