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為平日相當繁忙,故與乙之間訂立概括委任契約協助處理事務,以減輕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間既然訂立委任契約,所以必然同時發生事務處理權之授與,否則乙無法處理事務
- B委任契約可為有償契約,亦可為無償契約。故乙若受有報酬,處理委任事務時,除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
- C雖然是概括委任,若乙要幫甲所有而空著未使用之房屋出租於丙,打算訂定為期 3 年之租賃契約,應得到甲之特別授權
- D甲乙於委任契約中,未特別約定應由乙親自處理事務時,乙得隨時委任丁代為處理事務
正解 C — 雖然是概括委任,若乙要幫甲所有而空著未使用之房屋出租於丙,打算訂定為期 3 年之租賃契約,應得到甲之特別授權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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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概括委任之權限範圍與《民法》第 534 條但書所列須特別授權之行為。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534 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乙雖受甲之概括委任,然其擬將甲之房屋出租於丙並訂定為期 3 年之租賃契約,租賃期限已逾二年,正落入該條但書第 2 款,仍應得甲之特別授權,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531 條就處理權之授與與代理權之授與另設方式要求,可見其與委任契約之成立係不同事項,甲乙訂立委任契約並不當然同時發生事務處理權之授與,本選項錯誤。
- (B)
依《民法》第 535 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乙受有報酬時,注意義務即提高至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本選項錯誤。
- (C)
《民法》第 534 條但書第 2 款規定:「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本題租期 3 年已逾二年,落入該款,本選項正確。
- (D)
依《民法》第 537 條規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甲乙既未特別約定,仍以乙自己處理為原則,並非乙得隨時委任丁代為處理,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受概括委任:甲乙訂立概括委任契約。
- 要件二,行為屬《民法》第 534 條但書所列:不動產之租賃。
- 要件三,期限逾二年:租期 3 年。
- 效果:須有甲之特別授權。
記憶點
概括委任不是空白授權,不動產租賃以逾二年為界,逾二年就要特別授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委任之權限來源,《民法》第 532 條規定:「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該條先把委任分成特別委任與概括委任兩種型態,再由其後兩條分別處理其權限。特別委任者,《民法》第 533 條規定:「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概括委任者,《民法》第 534 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
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由此可見,概括委任的權限雖然形式上及於一切行為,但該條但書仍以各款把重大或處分性的行為挑出來,要求另有特別授權。
本題的陷阱設在該條但書第 2 款的期間門檻。《民法》第 534 條但書第 2 款規定:「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該款以租賃期限是否逾二年為分界,題示乙擬訂定之租期為 3 年,已越過該門檻;若題目改為二年以下之租期,結論即相反。此種以數字為界的規定,最適合命題者作細微變化,考生宜逐款記憶。
易混淆之處有二。其一,委任契約之成立與處理權、代理權之授與並非同一件事,《民法》第 531 條規定:「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該條把處理權之授與與代理權之授與並列,可見二者於體系上均獨立於委任契約本身。其二,受任人之注意義務隨有償與否而異,《民法》第 535 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有償委任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屬抽象輕過失責任。
至於是否得使第三人處理,《民法》第 537 條規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該條以自己處理為原則,並以但書列出三種得複委任之情形。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把租期改成二年、把出租改成出售,或把概括委任改成特別委任,測驗考生是否分得清《民法》第 533 條與第 534 條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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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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