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關於民法上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合夥是雙務契約、有償契約
  2. B合夥具法人資格,有權利能力
  3. C對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因其對任何合夥人有債權而主張抵銷
  4. D合夥財產若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應負連帶責任

正解 B — 合夥具法人資格,有權利能力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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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合夥之法律性質,特別是合夥有無法人資格。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668 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合夥財產既歸屬於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即非歸屬於與合夥人分離之權利主體;又依《民法》第 45 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合夥並未依特別法取得法人資格。本選項謂合夥具法人資格、有權利能力,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依《民法》第 668 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均進入公同共有之合夥財產,彼此互負出資義務而互蒙其利,學理上據此將合夥定性為雙務契約、有償契約,本選項正確。

  2. (B)

    依《民法》第 45 條與第 668 條,合夥並無獨立於合夥人之權利主體地位,本選項謂其具法人資格而有權利能力,敘述錯誤。

  3. (C)

    依《民法》第 68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銷。」本選項與該項相符,敘述正確。

  4. (D)

    依《民法》第 681 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本選項與該條相符,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合夥財產之歸屬:依《民法》第 668 條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2. 要件二,法人資格之取得途徑:依《民法》第 45 條須依特別法之規定。
  3. 結論:合夥不具法人資格。

記憶點

合夥的財產是公同共有,不是法人的財產;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正是它沒有法人格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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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在民法上的定位,可以從財產歸屬、責任型態與抵銷限制三個面向讀出來。就財產歸屬,《民法》第 668 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的意義在於各合夥人的權利及於合夥財產之全部,而不是各自持有可自由處分的應有部分;倘若合夥是法人,合夥財產就會歸屬於該法人,而非歸屬於合夥人全體。就責任型態,《民法》第 681 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不足額負連帶責任,這種責任穿透正好反映合夥欠缺獨立的財產基礎與獨立的權利主體地位。

法人資格的取得,《民法》第 45 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該條把營利社團的法人資格交給特別法處理,例如商業組織須依各該法律登記始能取得法人格;合夥並未經由這一途徑取得法人資格,本題選項 (B) 因此是錯的。

抵銷之限制部分,《民法》第 68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銷。」該項所以要禁止,在於合夥債務人對某一合夥人的債權與其對合夥所負的債務,主體並不相同;《民法》第 682 條第 1 項規定:「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則從另一個角度維持合夥財產的完整,兩項合起來看,都是在防止合夥財產於清算前被個別抽離。

與此相關而常被一併命題的,是合夥人債權人的地位,《民法》第 684 條與第 685 條分別就代位行使與股份扣押設有規定,考生宜與第 682 條並列記憶。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合夥事務之執行、合夥之決議與退夥,命題者常把合夥有無獨立人格這一點藏在其中一個選項裡當作唯一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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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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