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乃 A 帆船所有人。甲平日將 A 帆船停放在港口。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帆船駛離港口,並在近海遊玩。乙出發駛離港口前,為保養 A 帆船花費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乙駕駛 A 帆船駛離港口之際,駕駛粗心大意,A 帆船因此擦撞若干消波塊,船身受有若干擦痕,維修費用達 1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請求乙償還使用 A 帆船之利益,有理由
- B乙依民法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甲償還保養 A 帆船之費用 1 萬元,有理由
- C以乙因 A 帆船受損而受有利益為限,甲請求乙賠償 10 萬元,方有理由
- D甲得請求乙返還 A 帆船
正解 C — 以乙因 A 帆船受損而受有利益為限,甲請求乙賠償 10 萬元,方有理由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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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權占有他人之物並致其毀損時之賠償範圍,以及不法管理與必要費用。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953 條規定:「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該條之賠償限縮以善意占有人為適用對象。乙未經甲同意即將 A 帆船駛離港口,明知並無占有之權源,非善意占有人,不得援用該條之限縮,甲得請求乙賠償修復所需之 10 萬元。本選項將該限縮套用於乙,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依《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乙明知 A 帆船為他人之物而為自己之利益使用,甲得依該項準用之結果請求乙返還因管理所得之利益,本選項正確。
- (B)
依《民法》第 176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乙為保養 A 帆船支出 1 萬元,該保養行為利於甲並不違反甲可得推知之意思,屬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本選項正確。
- (C)
依《民法》第 953 條,該條之適用對象為善意占有人,乙為惡意占有人,不得主張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賠償責任,本選項錯誤。
- (D)
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甲為 A 帆船所有人,乙未經同意而占有,甲得依該項前段請求乙返還 A 帆船,本選項正確。
記憶點
以所受利益為限賠償是善意占有人的優待,明知無權而用的人不在其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無因管理、占有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放在同一個事實上,必須逐段切開評價。第一段是保養行為。《民法》第 176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該項的要件有三: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管理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
保養船舶客觀上維持了船舶的價值,通常合於船舶所有人的意思,故乙就這 1 萬元得請求甲償還。與之相配的是《民法》第 957 條規定:「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該條使惡意占有人就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正好與本題選項 (B) 的結論一致。
第二段是使用行為。乙為自己的遊玩而使用他人之船舶,並非為本人管理事務。《民法》第 177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該項即學理上所稱不法管理,其效果是讓本人得主張享有管理所生之利益,藉此剝奪管理人因侵害他人權益所獲之收益,這是甲得請求使用利益的依據。
第三段是毀損行為。《民法》第 953 條規定:「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該條在民國 98 年修正後,把責任限縮明確地繫於善意占有人;其立法理由在於善意占有人相信自己有權占有,令其負全額賠償責任過苛。惡意占有人則不在此一優待之列,其對回復請求人應負全部損害之賠償責任。本題乙未經同意逕自駛離,明知並無占有權源,因此選項 (C) 把善意占有人的優待套到他身上,正是錯誤所在。
第四段是返還請求。《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該項前段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以占有人有故意過失為要件,甲自得請求乙返還 A 帆船。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善意占有人之孳息收取、費用求償,以及不法管理與不當得利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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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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