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1 年 1 月 10 日為書面之結婚約定,且有兩名證人簽名,並於次日至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然而,該結婚書約之兩名證人之一,僅聽聞甲單方轉述其與乙之結婚合意,並未親自見聞乙結婚之真意。111 年 3 月 1 日乙發現自己懷孕,但甲早已離家出走、對乙不聞不問。乙於111 年 12 月 20 日生下丙,甲完全不知情,且甲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不幸車禍死亡。下列關於甲、乙、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丙依法為甲之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 B丙依法視為乙之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 C甲乙之婚姻自始無效
- D甲死亡後,乙並非甲之法定繼承人
正解 A — 丙依法為甲之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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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結婚方式欠缺之效力,以及婚姻無效時子女之婚生性與配偶之繼承地位。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該條所稱證人,須確實知悉雙方當事人有結婚之真意,此一要求之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本題證人之一僅聽聞甲單方轉述而未見聞乙之結婚真意,不具備該條之方式。《民法》第 988 條柱句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民法》第 988 條第 1 款規定:「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甲乙之婚姻自始無效,丙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須經生父認領始生婚生子女之效力。本選項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依《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須經生父認領或撫育始視為婚生子女,丙並非甲之婚生子女,本選項錯誤。
- (B)
依《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丙與生母乙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而無須認領,本選項正確。
- (C)
依《民法》第 988 條第 1 款,不具備《民法》第 982 條所定方式者結婚無效,且係自始當然無效,本選項正確。
- (D)
配偶之法定繼承權以有效之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繼承權之規定),甲乙之婚姻既自始無效,乙非甲之配偶,自非甲之法定繼承人,本選項正確。
記憶點
結婚證人要親見親聞雙方的結婚真意,證人不合格,婚姻與由此而生的婚生推定就一起垮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民國 96 年修正後,我國結婚改採登記婚。《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該條把方式拆成三個要素: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三者缺一,結婚即不具備法定方式。其中證人一項,條文字面只寫到簽名,但簽名的意義在於證明雙方確有結婚之合意,因此證人須親自見聞雙方當事人結婚之真意,此點須參酌實務見解,非單從條文文字可得。本題其中一名證人僅聽聞甲單方轉述而未見聞乙之真意,即不符此一要求。
方式欠缺的效果,《民法》第 988 條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該條以各款列舉婚姻無效之事由,第 1 款即為不具備第 982 條之方式。與《民法》第 988-1 條所處理的重婚例外相比,第 1 款並無任何例外規定,故甲乙之婚姻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不待任何人主張或起訴。
婚姻無效的連鎖效果有二。其一是婚生推定不生。《民法》第 1061 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婚生子女以婚姻關係受胎為前提,甲乙既無有效婚姻,丙即為非婚生子女;《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須經認領或撫育始視為婚生子女,而甲於丙出生後不久即死亡且完全不知情,並無認領或撫育之事實。
此時丙得依《民法》第 1067 條第 2 項所定之途徑,於生父死亡後向其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 1067 條第 1 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則為認領之訴的基本規定。至於丙與生母乙之關係,《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則不待認領。
其二是配偶身分不生。配偶之法定繼承權以有效之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繼承權之規定),乙既非甲之配偶,即非法定繼承人。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近親婚、重婚之效力,以及結婚經撤銷與無效在效果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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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