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乙自甲懷胎生下丙子,乙單身未婚。但甲已有配偶丁,故甲、乙始終未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知悉丙為自己骨肉,每月給付乙新臺幣 6,000 元作為丙之扶養費用,但礙於丁之反對,並未至戶政機關將丙認領登記為子女。甲死亡時,丙、丁均為甲之法定繼承人
- B甲從未給付丙之扶養費用,亦未曾為丙辦理認領登記。丙在乙單獨扶養下長大成人。甲眼見丙頗有資產,欲認領丙,此際應得丙之同意
- C甲如未有撫育事實,且尚未辦理認領登記即死亡者,乙得向甲之繼承人丁提起認領子女之訴,請求判決丙為甲之子女
- D甲不願認領丙,但在乙之脅迫下不得不辦理認領登記。甲事後不得主張被脅迫而撤銷認領之意思表示
正解 B — 甲從未給付丙之扶養費用,亦未曾為丙辦理認領登記。丙在乙單獨扶養下長大成人。甲眼見丙頗有資產,欲認領丙,此際應得丙之同意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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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含撫育視為認領、認領之訴及認領後不得撤銷。
正解理由
(B) 之敘述錯誤。認領在解釋上為生父單獨之意思表示,一經生父為之即生效力,此為通說見解;甲欲認領丙,不因丙已成年而以取得丙之同意為生效要件。與此相呼應者,《民法》第 1067 條第 1 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縱生父不願認領,法律尚且設有強制認領之訴,益見認領之制度目的在使血緣關係得以確定,而非賦予被認領人拒絕之權。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甲按月給付丙之扶養費用,屬撫育之事實,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定有明文;丙依《民法》第 1138 條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與丁同為法定繼承人。
- (B)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依前開通說見解及《民法》第 1067 條第 1 項所示之制度目的,認領為生父單方之意思表示,不以得丙之同意為必要。
- (C)
敘述正確。《民法》第 106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乙自得向甲之繼承人丁提起認領子女之訴。
- (D)
敘述正確。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民法》定有明文;該規定為特別規定,甲不得再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關於意思表示得撤銷之一般規定撤銷認領。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丙之身分,丙為乙未婚受胎所生,為非婚生子女;
- 要件二為認領之性質,依通說為單獨行為,不待被認領人同意;
- 要件三為設問方向,題目問何者錯誤,(B) 以丙之同意為認領要件,與之不符。
記憶點
認領是生父一個人的事:撫育就視為認領、生父死亡還能對繼承人提認領之訴、認領後不能反悔。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分辨點在條文以外。認領之法律性質,通說採單獨行為說,亦即生父承認該子女為其所生之單方意思表示,毋須相對人之同意或受領。此一命題屬學說與實務見解之層次,並非由條文字面直接讀出,故以通說見解相稱,而不逕以條文推導。
二、要件拆解與制度對照。《民法》第 1067 條第 1 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該項揭示強制認領之要素:須有事實足認其為生父、起訴權人為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被告為生父。《民法》第 106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則處理生父已死亡時之當事人適格,是選項 (C) 之直接依據。
三、撫育視為認領與繼承順序。經生父撫育之非婚生子女視為認領,《民法》定有明文;視為認領者,其與生父間即發生婚生子女之關係。《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該子女因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生父之配偶同為繼承人。選項 (A) 所述按月給付扶養費,正是實務上判斷撫育事實最典型的態樣,考生應注意撫育重在扶養之事實,而非戶籍登記之形式。
四、易混淆制度對照。認領與收養同屬使親子關係發生之途徑,但要件迥異:《民法》第 1076-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明文要求同意,且未成年人被收養尚須經法院認可;認領則以血緣真實為基礎,制度上不以被認領人同意為必要。考生若把收養的同意要件搬到認領上,正是本題 (B) 所設之陷阱。
五、認領與意思表示瑕疵。《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該項為意思表示瑕疵之一般規定;而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民法》定有明文,該規定既為認領之特別規定,即優先於前開一般規定,此為選項 (D) 之所以正確。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有:以生父按月給付扶養費、報戶口、對外以父子相稱等事實測驗是否構成撫育;以生父死亡後由生母提起認領之訴測驗被告之選定;或以非婚生子女之繼承順序測驗《民法》第 1138 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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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