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5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之父母早逝,有成年之子乙。乙有 5 歲之子丁。戊喪妻有子庚。戊收養甲。經法院認可時,乙不同意與戊發生祖孫關係。甲因車禍先於戊死亡。戊死亡時,何者為戊之遺產繼承人?

  1. A
  2. B
  3. C乙、庚
  4. D丁、庚

正解 D — 丁、庚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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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收養對養子女既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效力範圍,及代位繼承之要件。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規定:「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戊收養甲時,甲之子乙已成年且明示不同意,效力不及於乙;甲之孫丁為 5 歲之未成年人,收養之效力及於丁,丁因而與戊發生直系血親關係。甲既先於戊死亡,依《民法》第 1140 條,丁得代位繼承甲之應繼分;庚為戊之子,依《民法》第 1138 條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乙於收養認可時已成年且未表示同意,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本文,收養之效力不及於乙,其與戊間並無直系血親關係,自不得依《民法》第 1140 條代位繼承。

  2. (B)

    錯誤。庚固依《民法》第 1138 條為戊之第一順序繼承人,惟依《民法》第 1140 條,受收養效力所及之丁亦得代位繼承,戊之繼承人尚有丁在內。

  3. (C)

    錯誤。乙既未受收養效力所及,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即非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得列為繼承人;本項將乙與庚並列,與該項不符。

  4. (D)

    正確。丁為甲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本文受收養效力所及;甲先於戊死亡,依《民法》第 1140 條由丁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與庚共同繼承戊之遺產。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收養關係之成立,戊收養甲並經法院認可;
  2. 要件二為效力所及之範圍,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及於未成年之丁,已成年而不同意之乙不在其內;
  3. 要件三為被代位人先死亡;
  4. 要件四為代位人之資格,丁得代位繼承,與庚共同為戊之繼承人。

記憶點

收養往下帶的是未成年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已成年的要自己點頭;被收養人先死,就由受效力所及者代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結構的拆解。《民法》第 1077 條共五項,第 1 項確立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第 2 項處理與本生父母間權利義務之停止,第 3 項處理收養者與本生父母結婚時之回復,第 4 項則專門處理被收養人於收養認可時已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規定:「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本文以是否成年劃線,但書則給已成年者一個以同意加入的機會。本題乙已成年且明示不同意,恰好落在本文之外、又不合但書,因此被排除於收養效力之外。

二、代位繼承的四個要件。《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拆解為:被代位人須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代位人須為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之範圍以被代位人之應繼分為限。本題甲為戊之養子而屬第一順序,且先於戊死亡,故前兩個要件成立;關鍵在第三個要件,乙雖是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卻因收養效力不及而與戊無親屬關係,故不能代位。

三、繼承順序與親等。《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庚為戊之子,屬第一順序繼承人。《民法》第 1139 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該條處理的是同順序內親等遠近的先後,本題若甲未死亡,丁本應因親等較遠而不得繼承;正因甲先死而發生代位,丁始取得繼承人地位。兩條的適用時點不同,須分別把握。

四、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關係。《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收養既使親屬關係在養家發生,相對地即使本生家之權利義務停止,此一停止並非消滅,收養關係終止後即回復。本題乙未受收養效力所及,其與甲間之親子關係本不受影響,僅是與戊之間自始未發生親屬關係而已。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見的變化有:以被收養人於收養認可後始出生之子女測驗第 4 項之適用時點;以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事後表示同意測驗但書;或設計為養子女喪失繼承權而非死亡,測驗代位繼承之另一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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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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