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丙女。丙女 8 歲時,自祖母獲贈 A 房地。丙 16 歲起就讀私立雙語高中,學費昂貴,甲遂代理丙,向銀行辦理就學貸款,並將 A 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銀行。甲之行為效力如何?
- A因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故甲得單獨代理丙借款及設定抵押權,甲之行為有效
- B因丙滿 16 歲,甲僅得同意丙之法律行為,不得直接代理丙為法律行為,故甲之行為不生效力
- C因父母須共同行使親權,乙並未與甲共同為之,甲為無權代理,其行為效力未定
- D因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須為子女之利益,甲之行為違反丙之利益,故為無效
正解 C — 因父母須共同行使親權,乙並未與甲共同為之,甲為無權代理,其行為效力未定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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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共同行使,及父母一方單獨代理子女之行為效力。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題示並無乙不能行使權利之情事,甲單獨代理丙借款並設定抵押權,即欠缺代理權。依《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依實務見解,父母之一方單獨代理者類推適用之,效力未定。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父母固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惟依《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親權應由父母共同行使,甲不得單獨為之。
- (B)
錯誤。丙年滿 16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 79 條,其未得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惟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亦得逕行代理其為法律行為。
- (C)
正確。依《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及《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甲未與乙共同行使而單獨代理丙,欠缺代理權,非經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效力未定。
- (D)
錯誤。依《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但書,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其特有財產;本件設定抵押權係為支應丙自己之學費,(D) 所稱違反丙之利益之前提並不存在。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丙之身分,丙 16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 要件二為親權之共同行使,依《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應由甲、乙共同行使;
- 要件三為代理權之有無,甲單獨代理而欠缺代理權;
- 要件四為法律效果,依《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為效力未定。
記憶點
親權要爸媽一起行使,一方單獨代理子女等於沒有代理權,效力未定而不是無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結構的拆解。《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該項含三段:原則為共同行使、負擔;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本題並無一方不能行使權利之事實,因此不落入第二段之情形。至於父母就重大事項意思不一致時,《民法》第 1089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則提供另一條救濟途徑,與本題甲逕行單獨代理之情形不同。
二、財產管理與處分的界線。《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該項本文賦予父母使用、收益權,但書則就處分設下實質限制。本題 A 房地為丙自祖母受贈而來,屬丙之特有財產;甲為丙就學貸款而設定抵押權,目的在支應丙自己之學費,難謂非為子女之利益,故選項 (D) 之前提不成立。考生應注意,《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但書所處理者為處分之目的是否合於子女利益,而《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所處理者為親權應由何人行使,兩者是各自獨立的關卡,任一關卡不過,效果都不相同。
三、無權代理的效力。《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父母之一方單獨以未成年子女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依實務見解類推適用該項,其效力繫於承認而未定,並非自始無效,亦非當然有效。本題選項 (A) 與 (D) 分別把效果寫成有效與無效,方向都與此不同。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該條處理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訂約而未得允許之情形;本題則是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訂約而代理權有欠缺,兩者同樣導出效力未定,但發生原因不同,作答時不可混用。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見的變化包括:父母一方單獨處分子女之不動產而由他方事後承認;父母以子女之不動產為自己債務設定抵押而生違反子女利益之爭議;或以父母就子女出國就學等重大事項意思不一致而聲請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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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