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為夫妻,並育有丙丁兩子,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依據甲之遺囑內容,遺產中 900 萬元已遺贈給好友戊,乙丙丁則各得 100 萬元。乙丙丁以甲之繼承人身分,各得向戊請求多少錢?
- A乙 10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100 萬元
- B乙 150 萬元,丙 150 萬元,丁 150 萬元
- C乙 200 萬元,丙 200 萬元,丁 200 萬元
- D乙 250 萬元,丙 250 萬元,丁 250 萬元
正解 A — 乙 10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100 萬元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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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特留分之計算與遺贈之扣減。
正解理由
甲之繼承人為配偶乙及子女丙、丁。依《民法》第 1138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民法》第 1144 條第 1 款,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故乙、丙、丁之應繼分各為遺產 1,200 萬元之三分之一即 400 萬元。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民法》定有明文,三人之特留分各為 200 萬元。甲以遺囑遺贈 900 萬元予戊,乙丙丁各依遺囑取得 100 萬元,各不足 100 萬元。
《民法》第 1225 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乙丙丁自得各向戊請求 100 萬元。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民法》第 1225 條,扣減之範圍為特留分不足之數;乙、丙、丁之特留分各為 200 萬元而各已取得 100 萬元,各得向戊請求 100 萬元。
- (B)
錯誤。150 萬元既非依《民法》第 1144 條計算之應繼分,亦非特留分不足之數,於《民法》第 1225 條並無依據。
- (C)
錯誤。200 萬元為乙、丙、丁各自之特留分數額;依《民法》第 1225 條得扣減者為特留分不足之部分,三人各已依遺囑取得 100 萬元,不足之數為 100 萬元。
- (D)
錯誤。250 萬元既非依《民法》第 1144 條計算之應繼分 400 萬元,亦非特留分 200 萬元,更非依《民法》第 1225 條計算所得之不足額。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繼承人與應繼分,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4 條第 1 款各為 400 萬元;
- 要件二為特留分,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各為 200 萬元;
- 要件三為實際取得數,依遺囑各得 100 萬元;
- 要件四為扣減,依《民法》第 1225 條就不足之 100 萬元向受遺贈人戊扣減之。
記憶點
先算應繼分,再依身分折算特留分(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三分之一),減掉實際拿到的,差額才是能扣減的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四個步驟的計算流程。特留分的題目一律照四個步驟走:確定繼承人、算應繼分、折算特留分、與實際取得數比較後扣減。本題繼承人為配偶乙與子女丙、丁。《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丙、丁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民法》第 1144 條柱句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民法》第 1144 條第 1 款規定:「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該柱句所界定之主體為配偶,第 1 款則就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之情形定其應繼分,故三人各三分之一,遺產 1,200 萬元除以三為 400 萬元。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民法》定有明文,故各為 200 萬元。
二、扣減權的性質與行使對象。《民法》第 1225 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該條可拆為三個要點:行使主體為應得特留分之人;行使原因為因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行使範圍以不足之數為限,而非以特留分全額為請求。受遺贈人有數人時,尚須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本題受遺贈人為戊一人,故不生比例扣減之問題。
三、最容易失分的地方。考生常見的兩個錯誤:其一,把特留分的全額當成得請求之數,而忽略乙丙丁依遺囑本已各得 100 萬元;其二,把應繼分當成特留分,直接以 400 萬元或其差額計算。本題選項中,100 萬元為特留分不足之數,200 萬元則為特留分全額,正對應第一個錯誤;150 萬元與 250 萬元於法均無依據,屬純粹的干擾項。
四、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層次。應繼分是無遺囑時法律所定之分配比例,特留分則是遺囑自由的下限;前者依《民法》第 1144 條及《民法》第 1141 條計算,後者則按應繼分之一定比例折算。兩者的功能不同:應繼分決定分多少,特留分決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時最少要留多少。本題選項 (C) 之 200 萬元即特留分全額,誤以其為得請求之數者即落入此一陷阱。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包括:以受遺贈人有數人測驗比例扣減;以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測驗歸扣與扣減之區別;以第二順序繼承人或兄弟姊妹、祖父母之特留分比例測驗記憶;或以遺贈標的為特定物而測驗扣減之方法。本題屬最基本的計算題型,務必把四個步驟練成反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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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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