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上事實、證據之蒐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一概不得加以斟酌
- B經當事人自認之事實,如法院認為違背真實,得不受其拘束
- C法院調查當事人所未聲明之證據,均屬違背法令
- D當事人所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縱未經他造援用,法院亦得採為裁判基礎
正解 D — 當事人所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縱未經他造援用,法院亦得採為裁判基礎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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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事訴訟事實與證據蒐集之原則,含自認之拘束力、職權調查證據與主張共通原則。
正解理由
本題之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辯論主義之下所謂主張共通原則: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不論對何造有利,都可以構成法院裁判之基礎,不以他造援用為必要,此為通說見解。與此相關者,《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該項處理者為他造自認之效果;而 (D) 所述係當事人自行提出不利於己之事實,既已進入訴訟資料,法院自得採為裁判基礎。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第 2 項本文,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法院亦得斟酌,(A) 之敘述與該項不符。
- (B)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3 項,自認之撤銷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為限;法院不得逕以其認為違背真實而不受自認之拘束。
- (C)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第 1 項,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該情形之調查並不違背法令。
- (D)
正確。依前開主張共通原則,當事人所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縱未經他造援用,法院亦得採為裁判基礎。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事實之提出,該不利於己之事實已由當事人自己主張而進入訴訟資料;
- 要件二為他造有無援用,依主張共通原則不以他造援用為必要;
- 要件三為法院之斟酌,得採為裁判基礎;
- 要件四為與自認之區別,依《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自認處理者為舉證責任之免除。
記憶點
辯論主義下事實一旦被誰講出來就是全案的訴訟資料,不必問是哪一造援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辯論主義的三個命題。辯論主義通常拆成三項:其一,法院不得以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為裁判基礎;其二,當事人間無爭執之事實,法院應予採用;其三,證據原則上由當事人聲明。三項各有例外,而本題四個選項恰好逐一測驗這三項與其例外。
二、第一項命題的例外。《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第 1 項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顯著事實與職務上已知之事實,縱非當事人提出,法院仍得斟酌,僅須於裁判前給予辯論機會。選項 (A) 把這個例外一併排除,於條文上找不到支撐。
三、第二項命題與自認。《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自認一經成立即拘束法院與當事人。欲排除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3 項規定:「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該項設有兩條途徑: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法院不得逕以其認為違背真實而置自認於不顧,此即選項 (B) 之錯處。
四、第三項命題與職權調查。《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該項為補充性的職權調查權,須以不能依聲明證據得心證且為發現真實所必要為前提。《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則設有程序保障。可見職權調查並非一律違背法令,而是受法定前提拘束的補充手段。
五、主張共通原則的位置。本題答案所繫之主張共通原則,係由辯論主義推導而出,條文並未逐字明定,屬通說見解之層次。其內容是:事實一旦由任一造提出,即成為全案之訴訟資料,法院得據以認定,不問提出者為何造、亦不問對何造有利。與自認不同的是,自認處理的是舉證責任之免除,主張共通處理的則是法院得否斟酌,兩者所在的層次並不相同,命題時最常把它們互換。六、其他考法。常見設計包括:以顯著事實未經辯論即採為裁判基礎測驗《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第 2 項但書;以自認之撤銷測驗《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3 項之兩條途徑;或以法院逕行調查未經聲明之證據測驗《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第 1 項之前提。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