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共同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全體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為分別共有
- B共同繼承人僅以人數之過半數,即得處分其遺產
- C全體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不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 D全體繼承人之遺產分割,自分割時,始發生效力,而不溯及於繼承開始時
正解 D — 全體繼承人之遺產分割,自分割時,始發生效力,而不溯及於繼承開始時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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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共同繼承之公同共有關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之責任,以及遺產分割之效力發生時點。
正解理由
本題之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遺產分割之效力究採宣示主義或移轉主義。我國通說與實務見解採移轉主義,遺產分割之效力自分割時發生,不溯及於繼承開始時。《民法》第 1168 條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該條所定者為分割後各繼承人相互間之擔保責任。(D) 之敘述與前開見解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遺產於分割前為公同共有,而非分別共有。
- (B)
錯誤。依《民法》第 1151 條,遺產於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民法》定有明文,不得以繼承人人數過半數為之。《民法》第 1152 條所定者為管理,與處分係不同層次。
- (C)
錯誤。《民法》第 115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所負者為以所得遺產為限之限定責任,(C) 之敘述與該項不符。
- (D)
正確。依前開通說與實務見解,遺產分割之效力自分割時發生,不溯及於繼承開始時。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分割前之財產關係,依《民法》第 1151 條為公同共有;
- 要件二為債務責任之範圍,依《民法》第 1153 條第 1 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 要件三為分割之效力時點,依通說之移轉主義,自分割時發生效力;
- 要件四為分割後之關係,依《民法》第 1168 條,各繼承人相互間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記憶點
分割前公同共有、債務限定責任,分割的效力從分割時起算而不往前溯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共同繼承的財產關係。《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差別,在於公同共有人並無應有部分可資單獨處分,其權利及於標的物之全部;分別共有則各有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本題 (A) 把兩者互換,是最基本的陷阱。至於管理,《民法》第 1152 條規定:「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該條允許互推一人管理,但管理與處分是兩件事,不得由此推出得以多數決處分遺產之結論。
二、繼承人的債務責任。《民法》第 115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該項有兩個關鍵語:一是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此即限定責任;二是負連帶責任,指債權人得對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請求全部給付,惟仍受前述限額之拘束。《民法》第 1153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則處理內部分擔。對外連帶、對內按應繼分,兩層次不可混淆。
三、分割效力的時點屬見解層次。遺產分割之效力究竟溯及於繼承開始時,抑或自分割時發生,現行條文並未以文字直接宣示,須依學說與實務見解定之;我國通說與實務見解採後者。《民法》第 1168 條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該條所定者為分割後各繼承人相互間之擔保責任,與分割效力是否溯及係不同問題,兩者宜並列而不宜互相推導。
四、分割前的處分限制。遺產於分割前既為公同共有,其處分即應依公同共有之規定辦理;《民法》第 1152 條規定:「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互推之管理人所得為者為管理行為,處分遺產仍須全體同意。選項 (B) 把管理與處分混為一談,又以人數過半數取代全體同意,於兩個層次上都不能成立。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設計包括:以繼承人之一人擅自處分遺產測驗公同共有之處分要件;以被繼承人債權人向繼承人中一人請求全部清償測驗連帶責任與限定責任之交錯;以分割後發現遺產有瑕疵測驗《民法》第 1168 條之擔保責任;或以繼承人拋棄繼承測驗應繼分之歸屬。這一組條文彼此緊鄰,宜整段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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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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