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2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民事訴訟之公開審理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小額程序之言詞辯論,原則上不公開審判
  2. B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法院即使認為不適當,仍不得行公開審判
  3. C當事人以涉及業務上秘密為由,聲請法院不公開審判者,法院即使認為聲請不適當,仍不得公開審判
  4. D若法院認為有妨害善良風俗情形,得職權決定不公開審判

正解 D — 若法院認為有妨害善良風俗情形,得職權決定不公開審判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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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事訴訟公開審理主義之例外,及不公開審判之決定權歸屬。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之審判以公開法庭行之為原則(其構成要件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可見縱有當事人聲請或兩造合意,仍須法院認為適當始得不公開,決定權在法院。至於審判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者,法院得決定不公開,係公開審判原則之法定例外,得依職權為之。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是否不公開審判,依《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須具備該條所定要件,不因事件適用小額程序而當然不公開(其構成要件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

  2. (B)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其效果與當事人聲請之情形相同,仍以法院認為適當為前提;法院認為不適當時,自得行公開審判。

  3. (C)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當事人以涉及業務上秘密為由聲請者,仍須法院認為適當;法院認其聲請不適當時,得行公開審判。

  4. (D)

    正確。審判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者,法院得依職權決定不公開,屬公開審判原則之法定例外(其構成要件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原則,審判以公開法庭行之;
  2. 要件二為聲請或合意型例外,依《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須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經聲請或兩造合意,且法院認為適當;
  3. 要件三為職權型例外,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者法院得依職權決定不公開;
  4. 要件四為結論,(D) 與前開例外相符。

記憶點

不公開審判的鑰匙握在法院手上:當事人聲請或合意,法院認為適當才不公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種不公開的路徑。民事訴訟中不公開審判可分兩條路徑:一是當事人發動而由法院審酌,二是法院職權發動。前者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該條前段可拆為三個要件:攻擊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三者缺一不可,其中法院之審酌權正是本題 (B)、(C) 兩個選項共同踩到的地方。後段所定兩造合意之情形,其法律效果與前段相同,並非使法院喪失審酌權限。

二、職權型例外的位置。選項 (D) 所述法院因有妨害善良風俗之情形而職權決定不公開,其一般性規範並不在民事訴訟法內,而在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公開之規定(其構成要件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這也是本題須留意之處:民事訴訟法處理的是攻擊防禦方法涉及隱私、業務秘密的那一段,公開審判原則本身及其職權例外並不規定於此。兩條路徑的發動者不同,前者由當事人發動,後者由法院發動,但決定權都在法院。

三、程序上的痕跡。《民事訴訟法》第 212 條規定:「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三、訴訟事件。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該條第 5 款要求筆錄記明辯論公開與否,不公開者並須記明理由,可見不公開是需要說明理由的例外狀態,與公開為原則的結構相符;也因此,法院決定不公開時,其理由必須留下可供事後檢驗的紀錄。

四、小額程序的定位。小額程序雖以簡速為其設計目的,但簡速與公開是兩件事;程序之簡化並不當然帶來審理之不公開。選項 (A) 把兩者連結起來,是把程序種類誤當成公開與否的判準。實際上,不論通常程序、簡易程序或小額程序,都仍須回到前述兩條路徑去判斷。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設計包括:以營業秘密事件測驗《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之三個要件;以家事事件之程序不公開與民事訴訟之公開原則對照;以判決宣示是否一律公開設題;或以當事人聲請被駁回後得否救濟為問。作答時務必回到決定權歸屬這條主線,四個選項就會迅速分出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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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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