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3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訴訟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7 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之住所如不在法院轄區內,得扣除在途期間
  2. B法院以原告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如遲誤法定期間,其抗告不合法
  3. C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4. D不可歸責於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應透過回復原狀制度加以救濟

正解 A — 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7 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之住所如不在法院轄區內,得扣除在途期間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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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在途期間扣除之對象,以及不變期間與期間伸縮、回復原狀之關係。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依該項文義,應扣除在途期間者,係法定期間之計算。審判長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期間係由審判長以裁定所酌定,屬裁定期間而非法定期間,自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A) 之敘述與該項規定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第 1 項本文,應扣除在途期間者為法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之 7 日期間由審判長以裁定定之,屬裁定期間,不得扣除在途期間。

  2. (B)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本文,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遲誤該期間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

  3. (C)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1 項,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其餘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均在得伸縮之列。

  4. (D)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期間之種類,命補繳裁判費之 7 日期間由審判長裁定所定,屬裁定期間;
  2. 要件二為扣除在途期間之對象,依《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第 1 項本文,係就法定期間之計算為之;
  3. 要件三為涵攝,裁定期間不在該項本文射程之內;
  4. 要件四為結論,(A) 稱得扣除在途期間,與該項規定不符。

記憶點

在途期間只扣法定期間;不變期間不能伸縮,遲誤了只能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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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種期間的分類。民事訴訟上之期間可分為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前者由法律直接規定,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後者由法院或審判長以裁定酌定,如命補正、命補繳裁判費之期間。法定期間中有一部分為不變期間,其特徵是不得伸長或縮短,遲誤後則以回復原狀為其救濟途徑。本題四個選項正是沿著這條分類線佈題。

二、扣除在途期間的射程。《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之要件有二: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所計算者為法定期間。但書則設有排除: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且得於期間內為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扣除。裁定期間既非法定期間,本文即不及之;且裁定期間本得由法院視個案情形酌定其長短,性質上亦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必要。

三、伸縮與回復原狀的分工。《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伸縮是事前的調整,且明文將不變期間排除在外。《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回復原狀則是事後的救濟,且專為不變期間而設。《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3 項規定:「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另設有一年之絕對界限。三項合看,即知不變期間事前不得伸縮、事後得聲請回復原狀,而該救濟本身另有時間上限。

四、抗告期間的性質。《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該條本文明定抗告期間為十日之不變期間,遲誤者其抗告不合法;但書則使送達前所提之抗告仍屬有效,避免當事人因搶先提出而受不利。本題選項 (B) 所述之情形,即落在本文。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設計包括:以上訴期間之起算日測驗送達與期間計算;以命補正期間屆滿後之駁回裁定測驗救濟途徑;以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測驗《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第 1 項但書;或以遲誤上訴期間後聲請回復原狀之十日期間測驗記憶。本題以裁定期間得否扣除在途期間為題眼,屬易被忽略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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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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