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4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住高雄市)與乙(住新竹市)訂立買賣契約,購買乙所有坐落在臺北市中正區的 A 屋,並約定於臺南市交付買賣價金。嗣甲並未依約交付價金,但已遷入 A 屋居住使用,乙依買賣契約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給付買賣價金。關於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之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2. B若乙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給付買賣價金,甲抗辯該法院無管轄權,並無理由
  3. C於訴訟審理中,乙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變更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返還 A 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4. D於訴訟審理中,甲依買賣契約反訴請求乙移轉 A 屋所有權,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正解 D — 於訴訟審理中,甲依買賣契約反訴請求乙移轉 A 屋所有權,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管轄權競合與原告之選擇權、訴之變更後之移送,及反訴之管轄。

正解理由

(D) 之敘述錯誤。甲依買賣契約反訴請求乙移轉 A 屋所有權,其訴訟標的為基於買賣契約所生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屬債權關係,並非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不生專屬管轄之問題;且反訴得於本訴繫屬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規定:「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本件反訴之管轄法院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限。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甲住高雄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2. (B)

    敘述正確。因契約涉訟而定有債務履行地者,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甲、乙既約定於臺南市交付價金,且依《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由原告選擇,甲之抗辯並無理由。

  3. (C)

    敘述正確。乙變更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 A 屋,屬不動產物權涉訟而有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自應以裁定移送。

  4. (D)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反訴請求移轉所有權係債權請求,非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不生專屬管轄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且反訴得向本訴繫屬之法院提起。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本訴之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約定履行地之法院都有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由原告選擇;
  2. 要件二為變更後之處置,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移送;
  3. 要件三為反訴之性質,係債權請求;
  4. 要件四為結論,(D) 之敘述錯誤。

記憶點

請求移轉所有權是債權請求,不是物權涉訟,別和請求返還所有物混為一談。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三個管轄問題的分層。本題把三個層次疊在一起:本訴的管轄、訴之變更後的處置、反訴的管轄。就本訴而言,給付買賣價金之訴為債之訴訟,被告住所地之法院與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管轄權競合時,《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規定:「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選擇權在原告,被告不得以他法院亦有管轄權為由抗辯受訴法院無管轄權。

二、訴之變更與移送。原告變更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不動產者,該訴訟即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受訴法院對變更後之訴無管轄權時,《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法院應以裁定移送,而非逕以裁定駁回。此處要注意移送與駁回的分工:得移送者移送,不能移送者始生駁回問題。

三、反訴管轄的關鍵在訴訟標的的性質。請求移轉所有權與請求返還所有物看似都與不動產有關,但前者係基於買賣契約而生之債權請求,後者則係基於所有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專屬管轄之射程及於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故本題反訴不落入專屬管轄。又反訴本得於本訴繫屬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故選項 (D) 於兩個層次上都不能成立。

四、訴之變更與反訴的體例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該條處理者為數宗訴訟之合併提起,其但書與專屬管轄之保留,正可與反訴之管轄並列理解:專屬管轄是各種合併型態共同的界線,而本題反訴既不涉及專屬管轄,該界線即未被觸及。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延伸考法包括:以合意管轄條款測驗其效力;以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測驗擬制合意管轄;以共同被告住所散在數法院轄區測驗管轄權之競合;或以簡易程序、小額程序之特別管轄設題。管轄權的題目一律先問訴訟標的的性質,再問有無專屬管轄,最後才問競合時由誰選擇。本題把三個問題排成一列,逐一核對即可,最容易失分的地方仍在第一步:把請求移轉所有權誤讀為物權涉訟。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2 年 民事法

→ 看 112 年「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全卷 8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