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5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濫訴禁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認定屬於濫訴者,僅得以判決駁回之
  2. B當事人起訴屬於濫訴時,法院亦得斟酌情形處訴訟代理人罰鍰
  3. C濫訴禁止是基於維護司法公益之目的,被告支付之律師酬金,不得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4. D濫訴之處罰,僅限於第一審,不適用上訴審程序

正解 B — 當事人起訴屬於濫訴時,法院亦得斟酌情形處訴訟代理人罰鍰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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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濫訴禁止之法律效果,含駁回方式、罰鍰對象、律師酬金之費用性質及上訴審之適用。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依該項,得受罰鍰處分者除原告外並及於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法院自得斟酌情形對訴訟代理人科處罰鍰。(B) 與該項規定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該款既列於《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之各款,其效果為裁定駁回,(A) 稱僅得以判決駁回之,與之不符。

  2. (B)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第 1 項,法院得對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分別科處新臺幣 12 萬元以下之罰鍰,故亦得斟酌情形處訴訟代理人罰鍰。

  3. (C)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第 2 項,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C) 稱不得列為訴訟費用,與該項不符。

  4. (D)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449-1 條第 1 項,第二審法院就濫行上訴亦得對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科處罰鍰,可見濫訴之處罰於上訴審亦有適用,(D) 之敘述與該項不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濫訴之構成,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2. 要件二為處罰之對象,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第 1 項包括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
  3. 要件三為設問方向,題目問何者正確;
  4. 要件四為結論,(B) 落在該項射程之內。

記憶點

濫訴要罰的不只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一起罰,而且第二審照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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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濫訴規範的完整結構。民國 110 年修正後,濫訴之規範分為三層:構成要件、駁回方式與制裁。構成要件見於《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該款有兩組要件並列:主觀上須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客觀上須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兩者缺一不可。該款既列於《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之各款,其法律效果即為裁定駁回,此即選項 (A) 之錯處。

二、制裁的對象與費用的歸屬。《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該項所定之三種主體得分別受罰,而非擇一。《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並準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明文將被告委任律師之酬金納入訴訟費用,使被告因應付濫訴所生之支出得由原告負擔。

三、救濟途徑的設計。《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第 4 項規定:「原告對於本訴訟之裁判聲明不服,關於處罰部分,視為提起抗告或上訴;僅就處罰部分聲明不服時,適用抗告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第 5 項規定:「受處罰之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對於處罰之裁判聲明不服者,適用抗告程序。」可見受罰之代理人有獨立之救濟途徑,不必依附於原告,此一設計與制裁對象及於代理人相互呼應。

四、上訴審的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9-1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 449-1 條第 2 項規定:「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至第七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兩項合看,第二審不僅得科處罰鍰,關於費用、救濟與擔保之規定亦一體準用,選項 (D) 把濫訴處罰限在第一審,與此不符。

五、作答時的順序。這一組條文的層次相當固定:先看是不是濫訴、再看以什麼方式駁回、再看罰誰、再看費用怎麼算、最後看上訴審有沒有準用。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分別落在第二層到第五層,逐層核對即可作答。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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