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1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訴訟,何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1. A甲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訴請乙移轉 A 地所有權
  2. B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返還無權占有之 A 地
  3. C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乙後,以該物權移轉行為無效為由,依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訴請乙塗銷甲、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
  4. D甲以借名登記契約業經終止為由,訴請 A 地登記名義人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

正解 C — 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乙後,以該物權移轉行為無效為由,依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訴請乙塗銷甲、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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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要件,即訴訟標的須基於物權關係,且所爭執之權利變動依法應登記。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規定:「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選項 (C) 之訴訟標的為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屬物權上請求權;其聲明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正是不動產物權變更而依法應登記之事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甲依買賣契約請求移轉所有權,訴訟標的為契約上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屬債權關係,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之物權關係要件。

  2. (B)

    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土地,訴訟標的雖係物權上請求權,惟聲明內容為交還占有,非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仍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

  3. (C)

    甲主張物權移轉行為無效而訴請塗銷登記,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所求者為不動產登記之塗銷,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

  4. (D)

    甲以借名登記契約終止為由請求移轉登記,請求權基礎為契約終止後之返還關係,仍屬債權關係,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C) 主張移轉行為無效,甲仍為所有權人而行使物上請求權,該當;
  2. 要件二為權利之得喪變更依法應登記,(C) 請求塗銷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屬之,亦該當;
  3. 要件三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由原告向受訴法院聲請。

記憶點

本題四個選項的差別,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的兩格:訴訟標的是不是物權關係,以及所爭執的權利變動要不要登記。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先處理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之效力,再處理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兩者規範目的不同。同法第 254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此即當事人恆定原則。第 5 項以下之登記制度則是另一件事,其功能在使第三人得由登記簿知悉該不動產正在訴訟中,避免其信賴登記而受不測損害。

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可拆出四層:訴訟標的須基於物權關係、所涉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聲請時點須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及由原告向受訴法院聲請並經裁定許可。本題設陷阱之處在第一層:四個選項的聲明都指向不動產登記,差別只在請求權基礎是物權關係或債權關係,只看聲明就會誤選。買賣契約與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請求權都屬債權關係,縱使結果同樣要辦登記,仍不在該項射程之內。

程序面另有配套。《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6 項規定:「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釋明不足時,《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7 項規定:「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可見立法者以釋明與擔保作為雙重過濾,兼顧原告的保全需要與被告的財產處分自由。就救濟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0 項規定:「關於第五項聲請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買賣、借名登記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列,測驗考生能否辨別請求權基礎;另一種是就登記之撤銷與塗銷設問,《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1 項就登記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時之撤銷聲請另有規定,同法第 254 條第 13 項則就訴訟終結或許可裁定經廢棄撤銷後之塗銷申請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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