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訴請乙返還 A 車,主張該車為甲所有,被乙無權占有,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本件訴訟之原告已經表明訴訟標的為甲對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如乙否認甲就 A 車之所有權存在,則甲就其有 A 車所有權之該當要件事實,應先具體陳述,然後就乙所否認之具體事實,甲應負證據提出責任
- C在乙承認甲就 A 車之所有權存在時,受訴法院不得據以認定甲有 A 車所有權,而須再闡明甲就該權利發生之要件事實為具體陳述並提出證據
- D在乙抗辯其就 A 車對甲有租賃權,而甲否認乙有租賃權時,則乙就該租賃權發生之要件事實應為具體陳述,然後就甲所否認之事實負證據提出責任
正解 C — 在乙承認甲就 A 車之所有權存在時,受訴法院不得據以認定甲有 A 車所有權,而須再闡明甲就該權利發生之要件事實為具體陳述並提出證據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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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辯論主義下當事人對他造主張之事實為承認後,該事實是否仍須由主張者舉證。
正解理由
(C) 為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6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該款把承認與爭執並列而僅要求就爭執者說明理由,可見經他造承認之事實已脫離爭點;乙既承認甲就 A 車有所有權,法院自得據以認定,無庸再命甲就權利發生之要件事實陳述並舉證。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甲既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已表明訴訟標的,本項正確。
- (B)
乙否認甲之所有權時,該事實仍為爭點,甲應就所有權取得之要件事實具體陳述並提出證據,本項正確。
- (C)
乙已承認甲之所有權存在,該事實不再是爭點,法院得據以認定,本項所述之再行闡明與舉證並非必要,本項錯誤。
- (D)
乙抗辯有租賃權,係主張權利發生之事實而由其自己為之,於甲否認後應具體陳述並提出證據,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甲主張所有權,先具體陳述取得原因;
- 乙若否認,該事實成為爭點而由甲提出證據,此即 (B);
- 乙若承認,該事實脫離爭點而無庸調查,此即 (C) 之所以錯誤;
- 乙另主張租賃權者,該事實由乙具體陳述並舉證,此即 (D)。
記憶點
爭點是由雙方的陳述劃出來的:本題 (C) 的錯誤,在於把乙已經承認的事實又推回甲身上要求舉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測驗的是書狀先行與爭點形成的機制。《民事訴訟法》第 26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其第 3 款要求原告就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並僅於有爭執時說明理由。被告一造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6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可見承認與否的陳述是雙方共同的義務,而承認的效果就是把該事實移出爭點之外。
要件拆解上,本題把訴訟標的的特定、要件事實的具體陳述、以及證據提出責任三層次疊在一起。訴訟標的的特定有《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該項第 2 款即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甲既表明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A) 之敘述並無問題。至於當事人的陳述義務,《民事訴訟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
本題設陷阱之處在 (C):它把承認之後的處理寫成法院仍須闡明並命舉證,恰與辯論主義相反。當事人就他造主張之事實為承認者,該事實即不待證明而應為判決基礎,此為實務長期一貫之見解,《民事訴訟法》就此定有明文。相對地,(B) 與 (D) 敘述的是同一組規則的兩面:誰主張權利發生之要件事實,誰就先具體陳述,並於他造否認後提出證據。
另一組容易與本題混淆的規定,是爭點簡化協議與證據妨礙。《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而依同法第 270-1 條第 3 項,爭點經協議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該項但書的解免事由只有兩種,一是「經兩造同意變更」,二是「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後者的兩個原因語都是修飾「協議顯失公平」的,並非各自獨立的解免事由;
其效果與承認相近而不相同;而共同向法院陳明這個要件,屬於受命法官指定期間命當事人自行協議的那一條路徑,第 1 項第 3 款在受命法官面前所為之協議並不包含它。至於一造妨礙他造使用證據,《民事訴訟法》第 282-1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該項處理的是證據滅失後的評價問題,與本題所問的承認效果分屬兩層。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自認與擬制自認、以及自認之撤銷並列設問,或把權利自認與事實自認分開處理;也常見以本題 (B)(D) 的結構命題,測驗考生是否分得清主張責任、具體陳述義務與證據提出責任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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