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2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向乙公司購買之汽車有諸多瑕疵,在乙開設於 A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保養廠維修多次未見改善,甲擬向合意管轄之 B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減少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得於起訴前向本案訴訟管轄法院 B 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留置前述保養廠維修紀錄
  2. B法院駁回甲保全證據之聲請時,甲不得聲明不服
  3. C法院准許甲保全證據之聲請時,相對人乙得聲明不服
  4. D甲如於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 30 日未對乙起訴,乙得向法院聲請裁定解除維修紀錄之留置

正解 D — 甲如於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 30 日未對乙起訴,乙得向法院聲請裁定解除維修紀錄之留置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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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全證據之管轄法院、准駁裁定之救濟,以及程序終結後本案久未繫屬時之處置。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376-2 條第 1 項規定:「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三十日,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之留置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甲僅擬起訴而尚未起訴,程序終結後逾 30 日本案仍未繫屬,乙為留置物之利害關係人,得聲請裁定解除留置。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依《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起訴前之保全證據聲請應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維修紀錄在 A 地方法院轄區,不得向 B 地方法院聲請。

  2. (B)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第 3 項,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甲並非不得聲明不服。

  3. (C)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第 3 項,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相對人乙不能對之聲明不服。

  4. (D)

    程序終結後逾 30 日而本案尚未繫屬,乙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376-2 條第 1 項聲請法院裁定解除留置,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保全證據程序已終結,本題設定即在程序終結後;
  2. 要件二為終結後逾三十日而本案尚未繫屬,本題甲逾 30 日未起訴;
  3. 要件三為由利害關係人聲請,乙為維修紀錄遭留置之相對人,屬利害關係人;
  4. 三者具備,法院得裁定解除留置。

記憶點

保全證據的准駁救濟不對稱:駁回得抗告,准許不得聲明不服;程序終結逾三十日而本案未繫屬,利害關係人得聲請解除留置。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全證據制度的重心在證據可能滅失或礙難使用。《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第 1 項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該項後段所定就確定事物現狀之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即實務上所稱兼具證據開示機能者,本題保養廠維修紀錄之留置正屬此類。

就管轄之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該項以是否已起訴為分界,起訴前的連結因素是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而不是本案的管轄法院。命題者把合意管轄之 B 地方法院與證物所在之 A 地方法院拆開放置,陷阱就設在考生把本案管轄法院直接等同於保全證據之管轄法院。急迫情形另有調整,《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2 項規定:「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聲請之程式亦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其中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之理由與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依同法第 370 條第 2 項應予釋明;他造當事人本身依同法第 37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只須表明。准許之裁定內容則有《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第 2 項規定:「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而准駁救濟之所以不對稱,是因為准許保全證據只是先行調查證據,對相對人的實體權利尚無終局影響。

程序終結後的處理是本題答案所在。除解除留置外,《民事訴訟法》第 376-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期間內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命保全證據之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對於這兩種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376-2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可見立法者一面容許起訴前保全,一面以三十日期限與費用負擔防止聲請人以保全證據取代起訴。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就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兩造成立協議之效力設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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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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