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所有之 A 地遭乙無權占有為由,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下稱前訴訟),經法院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 日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甲勝訴,乙未上訴而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於 111 年 2 月 15 日,以乙於系爭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無權占有 A 地 3 年為由,依民法第 179條規定,請求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已為系爭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
- B乙於系爭判決確定後,起訴請求確認甲非 A 地之所有權人,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駁回該訴
- C乙以其於前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與甲訂立租約,對甲起訴請求確認其就 A 地之租賃權存在,法院不受前訴訟系爭判決所認定乙乃無權占有 A 地之拘束,得另為認定乙有租賃權
- D甲於 111 年 1 月 2 日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丙不得持系爭判決對乙強制執行返還 A 地
正解 C — 乙以其於前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與甲訂立租約,對甲起訴請求確認其就 A 地之租賃權存在,法院不受前訴訟系爭判決所認定乙乃無權占有 A 地之拘束,得另為認定乙有租賃權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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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既判力的客觀範圍、時間界限與主觀範圍三者的分辨。
正解理由
(C) 為正確。確定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所生之既判力,《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而其時間界限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乙係於前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與甲訂立租約,該事實為基準時後新發生者,不受前訴訟所認定無權占有之拘束,法院得另為認定。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前訴訟之訴訟標的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甲另行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訴訟標的不同,非前訴訟既判力所及,本項錯誤。
- (B)
《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該項第 7 款所定之事由,須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所有權歸屬於前訴訟中僅屬攻擊防禦方法,非訴訟標的,本項錯誤。
- (C)
租約成立於前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屬基準時後之新事實,不受遮斷,本項正確。
- (D)
丙係甲於判決確定後受讓 A 地之繼受人,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於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先定客觀範圍:前訴訟訴訟標的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A)(B) 所述之不當得利請求與所有權確認均在其外。
- 次定時間界限:基準時為 110 年 12 月 1 日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C) 之租約成立在其後。
- 末定主觀範圍:(D) 之丙係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
記憶點
既判力要分三刀切:訴訟標的是不是同一、事實發生在基準時之前或之後、以及當事人是不是及於繼受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既判力的三個範圍是本題的骨架。客觀範圍以訴訟標的為界,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是不同的請求權,縱使爭執的是同一塊土地,也不生一事不再理。時間界限則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基準,基準時前已存在而未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受遮斷,基準時後新發生的事實不受遮斷,此為實務長期見解,也是 (C) 之所以正確的關鍵。
就 (B) 的檢驗,《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該款所要求的是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乙起訴請求確認甲非 A 地所有權人,所有權之歸屬在前訴訟中只是判斷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有無的前提,屬攻擊防禦方法而非訴訟標的,因而不合該款。
就 (D) 的主觀範圍,確定判決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甲於 111 年 1 月 2 日將 A 地移轉登記於丙,丙為訴訟繫屬後之特定繼受人,判決效力及之,(D) 稱丙不得持系爭判決對乙強制執行,與此不符。至於乙若主張基準時後另有新事實而不應受執行,其救濟途徑屬強制執行程序上之爭執。
本題設陷阱之處,在於把三個範圍打散成四個看似都與既判力有關的敘述,考生若只記得一事不再理五個字,就會把 (A) 或 (B) 誤認為正確。尤其 (B) 把所有權之爭執包裝成後訴的訴訟標的,表面上與前訴訟的爭執完全相同,實則前訴訟從未以所有權本身為裁判對象。(A) 則利用選項中已無權占有三年的時間敘述,誘導考生把不當得利請求讀成前訴訟的延長。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基準時前形成權未行使之遮斷、以及訴訟繫屬中受讓訴訟標的者之當事人恆定,《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對後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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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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