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8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何者,不屬法院得逕依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判決而不調查證據之情形?

  1. A經兩造同意者
  2. B該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被告經於調解期日 5 日前受合法通知未到場,法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者
  3. C原告聲請調查之證據方法僅有詢問住在智利之證人 1 名,因該證人臥病行動不便,需支出日費、旅費新臺幣(下同)23 萬元
  4. D原告主張被告應支付房屋鄰損修繕費 7 萬元,原告除聲請鑑定外,陳明無其他證據方法,經法院選任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該公會覆知鑑定需費時 10 個月始能完成,鑑定費用為 35 萬元

正解 B — 該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被告經於調解期日 5 日前受合法通知未到場,法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者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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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小額訴訟程序中,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之法定情形。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經兩造同意者。」《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B) 所述之調解期日不到場而一造辯論判決,與上開兩款均不相當。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經兩造同意者,正是《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之情形,屬法院得不調查證據之情形。

  2. (B)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12 條第 1 項,應行調解程序之事件,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該項處理的是辯論如何進行,不是免除證據調查。

  3. (C)

    詢問住在智利之證人須支出日費、旅費 23 萬元,時間與費用與請求顯不相當,屬《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情形。

  4. (D)

    鑑定需時 10 個月、費用 35 萬元,而請求金額僅 7 萬元,亦屬《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與請求顯不相當之情形。

涵攝步驟

  1. 先確認程序為小額訴訟;
  2. 再逐一比對兩款:(A) 落在兩造同意這一款;
  3. (C)(D) 落在時間費用與請求顯不相當這一款;
  4. (B) 所描述的是調解不到場後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屬言詞辯論如何進行的規定,與證據調查之免除分屬兩事,因而不屬本題所問之情形。

記憶點

小額程序得不調查證據的入口只有兩款:兩造同意,或調查證據的時間費用與請求顯不相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小額訴訟程序以低額請求的迅速解決為目標,因而在證據調查上設有鬆綁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項所定的兩款,一款以當事人的處分權為基礎,一款以程序相當性為基礎;前者是當事人自願放棄嚴格證明,後者是法院基於成本效益所為的權衡。本題 (C) 的證人在智利、旅費 23 萬元,(D) 的鑑定需時 10 個月、費用 35 萬元而請求僅 7 萬元,都是後一款的典型例子。

與之形成對照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436-12 條第 1 項規定:「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該項所處理的是應行調解事件中一造不到場的效果,其法律效果是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而非免除證據調查;同條第 2 項並要求調解期日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之效果。命題者把這一條放進選項,正是為了測驗考生能不能分辨程序推進與證據免除兩件事。

要件拆解上,《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判斷重心在顯不相當四字,比較的兩端是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因此不是費用高就當然該當,而是要與請求的金額對比;(D) 之所以典型,正因為鑑定費用是請求金額的數倍。至於一造辯論判決的一般要件,《民事訴訟法》第 433-3 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該條使一造不到場時仍得推進辯論,但法院並未因此免於依證據認定事實,兩者的規範層次不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小額程序上訴理由之限縮、小額程序之判決得僅記載主文,以及調解期日不到場時的罰鍰與視為調解不成立。考生宜把小額程序的三個簡化面向分開記:證據調查的免除、判決書的簡化、以及上訴理由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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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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