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乙為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訟,乙自認有收受甲交付之款項,但抗辯該款項並非基於消費借貸關係,甲無借款返還請求權,若前開抗辯無理由,則以對甲之同額債權予以抵銷。第一審判決認甲對乙有借款返還請求權,但乙所為抵銷抗辯可採,而駁回甲之訴。甲、乙均不服,各自提起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於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原判決,但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原第一審法院無須命補正,應逕認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上訴
- B甲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命甲補正,甲未補正,卷宗送至第二審法院後,審判長仍應再定期命補正,於甲逾期未補正時,法院始得裁定駁回甲之上訴
- C乙因債權經抵銷始獲勝訴判決,仍屬受不利判決,有上訴利益
- D乙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乙提出理由書,如乙逾期未提出,審判長得命乙以書狀說明理由,逾期未說明者,第二審法院應裁定駁回乙之上訴
正解 C — 乙因債權經抵銷始獲勝訴判決,仍屬受不利判決,有上訴利益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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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二審上訴之補正程序分工,以及被告因抵銷抗辯獲勝訴時有無上訴利益。
正解理由
(C) 為正確。乙雖因抵銷抗辯被採而獲勝訴判決,惟其用以抵銷之對待債權因而消滅;且抵銷之抗辯經裁判者,就其成立與否亦生既判力,《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乙形式上勝訴而實質上受不利益,故仍有上訴利益。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屬可補正之情形,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本項錯誤。
- (B)
《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第二審審判長因而無須再定期命補正,本項錯誤。
- (C)
乙之對待債權因抵銷而消滅,形式勝訴而實質受不利益,具上訴利益,本項正確。
- (D)
依《民事訴訟法》第 444-1 條第 5 項,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命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並非裁定駁回上訴,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先分工:上訴狀之程式欠缺由原第一審法院先命補正;
- 已命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 再分性質:未表明上訴理由不同於上訴不合程式,其效果是失權或依全辯論意旨斟酌,而非駁回上訴。
- 末看上訴利益:判決主文雖有利於乙,惟其對待債權已因抵銷而消滅,仍屬受不利判決。
記憶點
上訴利益看的是判決對當事人的實質效果:本題乙因抵銷抗辯而勝訴,其主動債權已因抵銷而消滅,故仍受不利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第二審上訴的合法性審查分屬兩個法院,這是本題 (A)(B) 的骨架。《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逾期或對不得上訴之判決上訴,是無從補正的情形,由原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可以補正者則有《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屬程式欠缺而可補正,因此 (A) 所稱無須命補正即逕認不合法,方向相反。
卷宗送至第二審後,《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該項的立法目的就是避免重複命補正而拖延程序,(B) 恰恰把這一項讀反了。
未表明上訴理由則是另一條線。《民事訴訟法》第 444-1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注意這裡用的是得字,而非應字;其最終效果亦非駁回上訴,(D) 把失權效誤寫成裁定駁回。與之對照,第三審上訴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理由書者,效果才是由原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兩者不可互換。
上訴利益是本題唯一不在上開條文文字內的爭點。被告以抵銷抗辯獲勝訴時,判決主文對他有利,但抵銷使其主動債權消滅,且該抗辯經裁判後亦不得再行主張,實務因而肯定其有上訴利益。此一判準的核心是實質不利益而非主文形式。本題把抵銷抗辯放在被告勝訴的位置上,正是要測驗考生能否越過主文去看判決的實質效果。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原告全部勝訴後就判決理由不服可否上訴、以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上訴利益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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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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