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原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關於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上訴合法者,被上訴人縱曾捨棄上訴權,仍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
- B經第三審法院發回第二審法院,被上訴人在更審期間,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 C上訴因不合法經駁回,如附帶上訴已具備上訴之要件,不失其效力
- D附帶上訴如已具備上訴之要件,不因原告合法撤回起訴而失其效力
正解 D — 附帶上訴如已具備上訴之要件,不因原告合法撤回起訴而失其效力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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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附帶上訴之提起時期、限制,以及附帶上訴在何種情形下失其效力。
正解理由
(D) 為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規定:「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該條但書所定之視為獨立上訴,是以本訴訟仍有繫屬為前提;原告合法撤回起訴者,訴訟繫屬溯及消滅,第一審判決與第二審上訴程序均失所依附,附帶上訴亦隨之失其效力,此為實務見解。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本項正確。
- (B)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但書,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附帶上訴,故被上訴人於更審期間不得提起,本項正確。
- (C)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但書,上訴因不合法被駁回時,附帶上訴具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不失其效力,本項正確。
- (D)
原告合法撤回起訴後,本訴訟之繫屬消滅,附帶上訴失所附麗,縱具備上訴要件亦不能單獨存續,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先看時期:附帶上訴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且不受被上訴人自己上訴期間或捨棄撤回之影響,此為 (A)。
- 次看限制: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此為 (B)。
- 末看失效:上訴撤回或不合法被駁回時,備要件者視為獨立上訴,此為 (C);
- 而 (D) 所設之撤回起訴則使整個訴訟繫屬消滅,與前述兩種情形不同。
記憶點
附帶上訴依附於本訴訟而存在:上訴被撤回或駁回時,具備要件者還能轉為獨立上訴;起訴本身被撤回時,就沒有可以依附的訴訟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附帶上訴的制度目的,在於讓被上訴人得以在對造上訴後重新爭取自己敗訴的部分,避免因信賴判決而喪失救濟。因此立法者放寬了它的時期限制,《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被上訴人縱使已經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仍得附帶上訴,這是 (A) 的依據,也是附帶上訴與獨立上訴最大的差別。
但這種放寬有邊界。《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該項但書把發回或發交後的更審程序排除在外,理由在於更審的審理範圍已因第三審之廢棄而確定,若容許此時再為附帶上訴,將使已確定的部分重新開啟。(B) 正是這一格。至於程序上如何提出,《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3 項就附帶上訴之提出方式另有準用之規定。
失效的規則則是本題的核心。《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本文使附帶上訴隨上訴之撤回或不合法駁回而失效,但書則在附帶上訴自己具備上訴要件時,把它轉換成獨立之上訴。要注意的是,本文與但書處理的都是上訴這個程序行為的消滅,而不是本案訴訟繫屬的消滅。原告合法撤回起訴,效果及於整個訴訟,第一審判決亦失其效力,附帶上訴自無獨立存續的餘地,此為實務見解,也是 (D) 錯誤的理由。
要件拆解上,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時期、限制、上訴失效與起訴撤回四格,只有最後一格不在條文的文字射程內,必須靠附帶上訴的依附性推得。命題者刻意把 (C) 與 (D) 寫成幾乎相同的句型,兩者都出現具備上訴之要件這一組字,差別只在前面的事由是上訴被駁回或起訴被撤回,考生若只比對句尾就會誤判。至於上訴撤回本身,《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該項但書要求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時應得其同意,正可看出立法者對附帶上訴人信賴利益的保護。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附帶上訴之裁判費徵收、以及必要共同訴訟中一人撤回上訴時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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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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